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特种车辆保险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特种车辆的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工程车辆、农用车辆等特种车辆。
第二条:特种车辆保险责任
根据双方共同约定和车辆实际情况,保险人对特种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和相关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具体责任范围如下:
1.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保险人对特种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盗抢责任保险:保险人对特种车辆被盗或抢劫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自燃、爆炸保险:保险人对特种车辆因自燃或者爆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进水、涉水保险:保险人对特种车辆因进入有水的区域,导致发动机进水或涉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特种车辆事故保险:保险人对特种车辆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特种车辆保险的免赔额
1.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的10%,且最低为1000元。
2. 盗抢责任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的20%,且最低为2000元。
3. 自燃、爆炸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的15%,且最低为1500元。
4. 进水、涉水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的10%,且最低为1000元。
5. 特种车辆事故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的10%,且最低为1000元。
第四条:特种车辆保险的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特种车辆保险的索赔处理
在特种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及时提交索赔材料。保险人在收到索赔材料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索赔申请的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额。
第六条:特种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和续保
特种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保险人,进行续保手续。如未及时续保,则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七条: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费
1. 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提出退保申请。退保申请应提前30天提交,保险人收到申请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费,但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相关赔偿不予退费。
2. 在保险期限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保险人,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将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八条: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保险行业监管机构提起投诉或申请仲裁。
第九条:特种车辆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除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外,特种车辆保险还允许被保险人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其他附加保险。
特此合同正本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保险一年多少钱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