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4.01.25
【字 号】
【施行日期】1994.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制定)
前言
  中俄边境旅游是我区国际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中央“沿边发展战略”,繁荣边疆经济,使中俄边境旅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边境旅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在全区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俄边境旅游主要包括对等互换团组旅游、中俄现汇旅游、易货补偿旅游等几种形式。
  一、中俄对等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根据有关旅游协议,对等互换旅游团组的旅游(人数对等,提供服务对等,只计算人天数,不动用外汇结算)。
  二、易货补偿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旅游者在对方国内消费之后,以货物支付的一种旅游形式。
  三、现汇旅游是指以国际流通货币结算的旅游形式。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为全区中俄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旅游局委托呼伦贝尔盟旅游事业管理局、满州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额尔古纳右旗旅游事业管理局分级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
  第三条 中俄边境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审批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
  二、审批中俄边境旅游线路,审核价格构成。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中俄边境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
  五、受理旅游者投诉,处罚违章经营的单位和当事人。
  六、制发“中俄边境旅游团计划名单”和对外“邀请函”。
  七、制定和修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八、会商海关、商检、物价等相关部门指定赴俄旅游购物定点商店。
  第四条 出入境口岸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团和俄罗斯人入境来中国的旅游团,必须从双方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验。
  第五条 证件
  一、中国公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须持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
  二、俄罗斯旅游者必须持“俄罗斯联邦”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
  三、双方旅游团过境时均应出示加盖组团社印鉴的有效组团(旅游团计划)名单。
  第六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异地办照和为非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参游人员办照,防止滞留不归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严禁使用公款参加中俄边境旅游。各旅行社(公司)均应在收费发票上加盖“自费旅游不作报销凭证”戳记(印章)。
  第八条 中俄边境旅游价格构成,由各地组团旅行社(公司)根据旅游路线、活动日程制定。要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二章 中国公民参加出境旅游
  第九条 中国公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需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边境旅游申请表”。
  二、交验本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三、提交“本单位党组织同意参加出境旅游”的政审材料。
  四、提交卫检部门提供的“体检证”。
  五、接受组团社(公司)组织的出国前教育。
  第十条 中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守则和注意事项:
  一、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外事纪律。
  二、遵守俄罗斯的法律法规。
  三、自觉接受口岸部门的检查。
  四、必须随团活动。
  五、自觉服从团长和导游人员的管理。
  六、不得将机密文件、内部报刊(含本单位打印材料)、工作证等带出。
  七、尊重俄国风俗习惯,不酗酒闹事。
  八、衣冠端正,举止大方。注意礼节礼貌。
  九、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内蒙古旅游注意事项  十、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出境,参游人员必须到旅游、商检、物价等部门指定的商店购物,凭商店一次性包装贴封方可出境。
第三章 承办旅行社(公司)
  第十一条 承办中俄边境对等旅游的旅行社(公司)
  一、呼盟地区经自治区旅游局批准的旅行社(公司)
  二、自治区其他旅行社(公司)承办中俄边境对等旅游业务,必须到自治区旅游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承办中俄现汇旅游,易货补偿旅游的旅行社(公司)
  一、全区二类以上旅行社(公司)
  二、全区委托二类社业务的三类旅行社(公司)
  第十三条 未经自治区旅游局批准,任何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中俄边境对等旅游业务。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已取得中俄边境对等旅游业务承办资格的旅行社(公司)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不准以“挂靠”或“戴帽”方式,参与或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法经营单位应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组织中俄边境旅游的旅行社(公司)办理出国护照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向公安部门提供俄方旅游部门发来的邀请函。
  二、填报由旅游部门统一印制的组团(旅游团计划)名单。
  三、旅游者本人的身份证和政审材料。
  第十五条 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必须向口岸部门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组团社有效印鉴的组团(旅游团计划)名单。
  二、俄罗斯旅游部门印制的邀请函。
  三、出示有效护照。
  四、出示健康证。
  五、协助海关、边检、商检、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部门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旅游团在必须按计划集体活动,任何人不得离团自行活动。如因不可抗拒原因需离团者,可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和对方接待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自付。
  第十七条 组团社(公司)在旅游团出境前应进行出国前教育,确定旅游团团长;选派导游;按组团名单核查护照。
  第十八条 如发生滞留不归、外逃或因违反俄罗斯法律被扣留等涉外事件必须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尽量协调各方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