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02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4.0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
 
(2022年修订版)
  问题1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期限内?
  答: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
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问题2
  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答:当事人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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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3
  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是否可延期开庭?公告案件开庭时间能否顺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接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线下庭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将线下庭审方式调整为在线同步或异步庭审方式。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被公告方线下方式、其他当事人在线庭审或线下方式按期开庭;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视情延期审理。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三条 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中明确线上或者线下参与庭审的具体方式,告知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权利。被公告方当事人未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表示同意在线庭审的,被公告方当事人适用线下庭审。其他同意适用在线庭审的当事人,可以在线参与庭审。
  问题4
  疫情防控期间,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
  答: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依法申请顺延期限。当事人确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问题5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否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答:因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但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法律规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问题6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及续行财产保全?
  答:当事人除通过邮寄方式外,还可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小程序中“诉讼保全”或者“保全中心”提交财产保全或者续保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申请中特别注明。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以采取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或者适当调低财产保全担保的保证金比例。续行财产保全,特别是通过非网络冻结方式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规范: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1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