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学校组织体系
一、美琪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把学校办成“城市化建设要求,现代化办学标准,省级示范校教育质量”的特鲜明的现代化窗口学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第三条学校以“厚德、睿智、健体”为校训;以“勤勉、文雅、活泼、奋进”为校风;以“爱生、严谨、博学”为教风;以“自主、合作、探究”为学风。
第四条每年的9月5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报区教育局考察、批准后执行。校长有权设置校内处室,任免处室行政干部,报区教育局备案;校长有权根据有关政策选聘教职工、拒绝接受不宜来校工作的人员。
(三)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财产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和后勤部门依法管理。
(四)招生权。学校按区政府、区教育局的有关政策招生。
第七条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坚持“服务大众,追求卓越”的办学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
合法权益,加强德育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支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倡继续教育,引进人才,不断提高师资的水平层次和办学的品味。
(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六)通过合法途径,增加学校收入,不断改进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
(七)任职期间,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每年末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建议和要求,接受、处理教代会提案。
(九)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八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管理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学校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布置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的人选。
第十条学校的决策机构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二)校务委员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正副职人员参加,讨论和决定校长提交的有关事项。
校长办公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为二级决策机构,校长在两级决策中行使最后决定权。
第十一条学校的执行机构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管理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德育处(含团队),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班级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工作决策,负责班主任、学生会团队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班级星级评比与学校“一日常规”检查评比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与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年级组和教师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制订并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四)教科处。负责教与学的科学研究,组织精干的科研队伍,执行学校决定进行的科学研究课题的研究。负责制订和执行学校教科研工作计划。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和勤工俭学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理好财,管好用好校产教具。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绿化、美化工作,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和食品卫生工作。负责制订和执行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的监督机构
(一)党支部。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对校长工作和学校整个行政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确保学校办学的正确方向。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参与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依法监督校长和行政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建立团队和学生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的管理模式
小学总务工作计划(一)学校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副校长受校长委托,按校长分工,负责管理学校行政某几方面的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一般问题,重大问题向校长汇报,接受校长领导,对校长负责。
(三)学校各处室中层干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部门的工作,并对其分管校长负责。
(四)学校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块”指小学部、中学部、青少年活动中心、总务后勤;“条”指人事、计财、德育、教学、教育科研、后勤、体育卫生、招生等系列。
第十四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定岗、定编、定员、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实施逐层逐级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45岁以上的教师聘期为五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它工作,其待遇执行区内改文件精神。未聘人员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员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可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教职工校内结构工资由国拨工资、岗位津贴、地方性补贴、奖励工资(考核工资)、加班工资五部分组成。国拨工资,除低职高聘人员外,一般应聘人员,只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国拨工资均不变动,地方性补贴按月实发。其它工资实行浮动考核发放。
学校自筹资金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干部、教职工。
第十七条学校设副校长4人,学校小学部、中学部活动中心各设部长一人(一般由副校长兼任),副部长1—2人,设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处、总务处,各处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十九条注重基础、鼓励冒尖、合理负担、讲究方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动手、学会健体、学会和平地处理矛盾。
第二十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法规教育。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个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三)加强一日常规的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校风。
(四)建立健全班级、年级组、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一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教学手段,不断探索新的课程标准,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作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三)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按照邗江区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编制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课程计划的要求管理教学。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考试制度。学校教务处要认真组织中学期中、期末考试,(小学只进行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加强教学流程的管理,注意教学质量跟踪检测,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第二十五条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补课。假期对后进生补差和优秀生的培尖时间不得超过20天。教师不得进行有偿家教和兼任第二职业。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卷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二十七条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停课需经校长批准,并报请区教育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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