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注销,没清算欠激职工社保,职工要求赔偿案例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裁决两被告因未经清算简易注销原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承担本应由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承担的,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8400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补充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承担关于关联案件的所有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简称天星桥公司)与原告于2005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直至天星桥公司于2013年9月申请关闭。天星桥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原告交纳各项社会保险。为此,原告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两审法院审理,均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时间是2005年1月至2013年9月,关于原告要求天星桥公司补交社保或赔偿未交社保经济损失等诉求,应先由管辖地劳动行政部门向天星桥公司追缴,所以,两审判决均未审理原告涉及要求天星桥公司补交社保或赔偿未交社保的经济损失的诉求。2018年7月10日原珙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天星桥公司发出关于限期即2018年9月15日前,为“*****等30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天星桥公司逾期至今未申报。原珙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19年5月5日作出“天星桥煤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测算情况表”,天星桥公司应为原告从2005年1月至2013年9月为原告补交105个月养老保险,补交保费及利息共计55842.7元,其中本金37989.3元,利息17853.4元,另须交纳滞纳金51305.13元。天星桥公司在收到
原珙县社保局追缴通知后,全体投资人即两被告于2019年4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不经清算,简易注销天星桥公司,并提供书面承诺称没有欠缴社保费用等,并由两被告对承诺后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等,两被告在承诺书上签名。并于同年6月14日简易注销天星桥公司。两被告的注销行为,导致本应由天星桥公司赔偿未为原告交纳社保,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只能向两被告主张。两被告应为诉请事项中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养老保险补交珙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已向原告出具无法向天星桥公司及全体股东追缴原告社保的证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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