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大先、刘欢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5
【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3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易大刚令狐荣强李成波
【审理法官】易大刚令狐荣强李成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大先;刘欢颜;刘怡颜;刘君豪;代绍容;邹现卫;田万昌;叶智立;曹明燕;蒋太勇
【当事人】陈大先刘欢颜刘怡颜刘君豪代绍容邹现卫田万昌叶智立曹明燕蒋太勇
【当事人-个人】陈大先刘欢颜刘怡颜刘君豪代绍容邹现卫田万昌叶智立曹明燕蒋太勇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大先;刘欢颜;刘怡颜;刘君豪;代绍容
【被告】邹现卫;田万昌;叶智立;曹明燕;蒋太勇
【本院观点】本案焦点问题有二,一是刘文章因酒醉导致食物返流完全堵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的责任;二是刘文章死亡,依法所产生的损失。刘文章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其酒量以及过度饮酒之危害,其在无人极力劝酒的情况下,在“南白小高山牛肉"餐馆时主动倒酒去其他桌敬酒,大量饮酒,而后又前往邹现卫家继续饮酒,在与邹现卫一起喝了半瓶酒后还主动打电话叫邹现卫儿子邹在友买菜回家陪他继续喝酒,导致酒醉食物返流完全堵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对一审认定的丧葬费31462.00元、死亡赔偿金631840.00元、尸检费12000.00元无异议,应予确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显失公平撤销过错无过错意外事件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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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1.刘文章与田万昌、叶智立、曹明燕、蒋太勇等人在“南白小高山牛肉"餐馆吃饭时,中途曾端酒杯离开餐桌前往该餐馆其他餐桌敬酒。2.邹现卫妻子事发当天系21点左右回家,看见刘文章躺在沙发上睡觉,23时30分许发现刘文章口吐白沫,邹现卫对刘文章做人工呼吸施救,邹在友23时50分拨打医院急救电话。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有二,一是刘文章因酒醉导致食物返流完全堵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的责任;二是刘文章死亡,依法所产生的损失。 关于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刘文章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其酒量以及过度饮酒之危害,其在无人极力劝酒的情况下,在“南白小高山牛肉"餐馆时主动倒酒去其他桌敬酒,大量饮酒,而后又前往邹现卫家继续饮酒,在与邹现卫一起喝了半瓶酒后还主动打电话叫邹现卫儿子邹在友买
菜回家陪他继续喝酒,导致酒醉食物返流完全堵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亲朋好友相邀聚餐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田万昌、叶智立、曹明燕、蒋太勇在聚餐中并无极端的劝酒行为,而刘文章除参与本桌喝酒外,在席间还前往他桌与他人饮酒,且聚餐结束后一起聚餐的人各自离开,其安全到达邹现卫家中,其途中是否回家并非田万昌、叶智立、曹明燕、蒋太勇可控范围。故田万昌、叶智立、曹明燕、蒋太勇与刘文章一起聚餐期间以及其前往邹现卫家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刘文章之死亡赔偿责任。邹现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虽在前邀刘文章吃饭饮酒,刘文章到后继续喝酒在所难免,但在刘文章已经喝酒情况下,应当了解刘文章酒量和已经喝酒的情况,却未加了解仍让刘文章继续与其一起喝酒,在其知道刘文章醉酒后,应当知道醉酒可能会发生呕吐、身体机能反应慢等现象,但其任凭刘文章躺在凉板沙发上睡觉长达2个多小时内未及时发现其身体异样,未能及时救治,导致刘文章食物返流窒息死亡,其对刘文章醉酒后的身体机能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其对刘文章的死亡有一定过错,一审认定邹现卫承担10%的损失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刘文章死亡后的损失认定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对一审认定的丧葬费31462.00元、死亡赔偿金631840.00元、尸检费12000.00元无异议,应予确认。刘君豪出生于2000年5月19日,在刘文章死亡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未丧失劳动能力。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及第二款关于“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之规定,陈大先等人关于刘君豪作为在读大学生无经济能力,应支持其生活费及学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未支持刘君豪的生活费及学费,本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代绍容被扶养人生活费6613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刘文章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陈大先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因此,一审认定陈大先、刘
欢颜、刘怡颜、刘君豪、代绍容因刘文章死亡所遭受的损失具体数额为741433.00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陈大先、刘君豪、代绍容、刘怡颜、刘欢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0元,由陈大先、刘君豪、代绍容、刘怡颜、刘欢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2:26: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文章(小名刘小红)系代绍容之子,陈大先之夫,刘欢颜、刘怡颜、刘君豪之父。刘文章系邹现卫的表侄。刘文章与田万昌系以兄弟相称关系要好的朋友。刘文章与蒋太勇系一般朋友关系。田万昌系叶智立、曹明燕的姨父,刘文章因此与叶智立、曹明燕认识。刘文章曾因田万昌的子女新生入学手续过蒋太勇帮忙办理,故刘文章电话邀请蒋太勇于2019年1月30日(农历腊月25日)下午到播州区“南白小高山牛肉"餐馆吃饭。2019年1月30日14时许,刘文章自带一瓶蓝盒装白酒,放置在田万昌处,告知其下午要宴请蒋太勇吃饭,让其一同作陪。15时许,邹现卫用上刘文章,微
信邀请刘文章晚上到家中喝酒。17时20分左右,叶智立、曹明燕及其家人也在田万昌家,故田万昌让叶智立、曹明燕及其家人一起参加宴请。刘文章与田万昌、叶智立、曹明燕、蒋太勇等五人席间共计喝了两瓶一斤装白酒后结束。刘文章称其还要办其他事,与田万昌、叶智立、曹明燕、蒋太勇分手各自回家。刘文章饮酒后未直接回家,而是来到邹现卫家中。邹现卫到厨房炒了几个菜后,二人共同喝了约半瓶一斤装白酒。刘文章打电话给邹现卫的儿子邹在友,要求其买点卤菜回家陪其喝酒。邹在友到家后,邹现卫重新打开一瓶白酒,为三人每人倒了一小杯(约一两五)白酒,刘文章要求邹在友喝酒,邹在友称其要驾驶车辆跑营运不能喝酒,开始吃饭。刘文章称快过年了,要求邹在友与其一起向邹现卫磕头以示新年祝福。磕头后,刘文章又要求邹在友喝酒,邹在友因不悦刘文章与其妻子开玩笑的一些不雅言语,故与刘文章分别将倒出的一杯酒喝了,称要和妻子一起外出即出门。刘文章称邹在友都走了,就不喝酒了,躺在凉板沙发上睡觉。邹现卫见刘文章在打呼噜,喊其到床上去睡但无回应,便将一个靠垫垫在刘文章头下后,坐在回风炉旁打瞌睡。邹现卫之妻宋明霞下晚班回到家中,询问刘文章是否要吃面条也无回应。邹现卫醒后就去房间睡觉。23时30分许,宋明霞煮熟面条准备吃时,见刘文章脸发白,嘴吐泡沫,急忙将邹现卫喊出来,并打电话给邹在友。邹现卫立即为刘文章做人工呼吸但仍无效果。邹在友及其妻子回家后,见状立即拨打“1
20"急救电话。医院救护人员到场,称人已死亡。邹现卫家人随即电话报警。刘文章死因经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系食物返流完全堵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经当地派出所协调,本次尸检鉴定费用12000.00元已由邹现卫支付,并预付陈大先、刘君豪、代绍容、刘怡颜、刘欢颜30000.00元安葬刘文章后,再依法解决赔偿事宜。刘君豪系在读贵州大学阳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代绍容共有4个赡养义务人。为此,故诉请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刘欢的老婆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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