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
豫文明〔2009〕10号
各省辖市文明委、省直文明委,省直各单位:
为充分展示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丰硕成果,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省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省文明委《2009年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要求,拟于第三季度组织评选2009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在当地或全行业走在前列,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市级文明单位称号,能够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乡
镇和科(局)级以下单位一般不列入评选范围。2003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豫文[2004]29号)现已届满,今年要重新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二、评选办法
按照评选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申报单位向当地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省直机关申报单位向省文明办、省直文明办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省文明委委托各省辖市文明委负责对本辖区的申报单位组织考评和推荐,省文明办随机选定若干省辖市直接参加考评。省直机关申报单位由省文明办和省直文明办共同组织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由省直文明委向省文明委报送推荐名单。省级文明单位考评工作要严格按照《省级文明单位考评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各省辖市推荐的单位纪检监察、纠风、环保和安全生产工作要征求省辖市主管部门的意见,综治、计生工作要征求所在地县、区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直推荐的单位纪检监察、纠风、环保和安全生产工作要征求省直主管部门的意见,综治、计生工作要征求所在地区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直和各省辖市要按照分配名额1∶1.1的比例公示和推荐上报。推荐名单经文明委全会研究同意后,以文明委名义将推荐报告报送省文明办,并附报被推荐单位申报表、百分考评汇总材料、征求意见书面材料和公示材料。
三、警告、撤销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处理:(1)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2)单位干部职工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政风行风评议综合考核成绩位居倒数2-3名的。(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实行“黄牌警告”或“重点管理”的。(5)单位发生有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安全事故的。(6)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的。(7)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不诚信经营事件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8)创建工作出现滑坡:单位领导对创建工作不够重视,创建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创建档案资料不健全,创建活动很少开展,单位环境面貌较差,工作、生产秩序较混乱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销处理:(1)领导班子成员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含“”结束进入司法程序的),或者单位干部职工有被判处5年以上刑罚,或者在一年内有2人(含2人)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政风行风评议综合考核成绩位居最后一名的。(3)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一例的。(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实行“一票否决”的。(5)单位发生有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的。(6)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7)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制售
省部级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或者有严重不诚信事件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8)创建工作严重滑坡:创建工作无人抓,创建活动不开展,创建档案资料残缺不全,创建任务不落实,单位环境面貌脏、乱、差的。
四、有关要求
1、2005年10月中央文明委命名表彰的全国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业已届满,2009年1月未被中央文明委重新命名表彰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其中省级文明单位已五年届满的,今年要重新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2、推荐省级文明单位要注意行业分布,重点向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倾斜,党政机关要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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