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研究生不断进取,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及其考核工作,全面反映和评价我校研究生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把我校研究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坚持正确的导向性和客观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测评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予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的结果应作为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推荐培训、深造、就业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采取量化的方法,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其内容包括研究生的德育、智育、文体三个方面的表现。综合测评分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文体测评分之和构成。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五条 德育测评分由德育基本分、德育加分和德育扣分组成。
第六条 德育基本分20分,为每位研究生德育表现的基础分,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等方面。
第七条 德育测评成绩低于10分者,不得参加学校各种奖优的评选。
第八条 德育加分由突出事迹分和社会工作分组成,但每学年总计不超过10分。
(一)突出事迹分
突出事迹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1.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受到全国、省部、学校、学院通报表扬者,分别计10分、6分、4分、2分。
2.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按其较高标准计算。
3.以中央或省级党政及其主管部门、学校党政及其职能部门、学院的通报表扬为准。
4.其他表扬按学校认定的相应级别计分。
(二) 社会工作分
社会工作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1.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学校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 5 分。
2.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部长,学校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副主任、部长,年级总班长,《法论》副主编,4.5分。
3. 班级党支部、团支部书记,班长,4分。
4.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副部长,学校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副部长,班级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班委委员,《法论》编辑部编委,3分。
5.学校或学院究生会干事,学校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部干事,《法论》编辑助理,2分。
6.全国、省部、学校、学院的志愿者,分别计5分、3分、2分、1分。
7.学校、学院的社会活动组织者,分别计3分、2分。
研究生管理中职能性社团的干部及干事,比照第1-7项酌情计分。
兼任数项工作者,按其较高者计算。
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研究生,不计算。
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年者,不计算。
第九条 德育扣分
研究生的德育扣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一)受到学院、年级专业通报批评者,一次分别扣2分、0.5分。
(二)旷课者,每学时扣0.5分。
省部级(三)无故不参加者集体活动者,一次扣0.5分。
同一违纪行为涉及多项扣分的,按其较高扣分标准计算;不同违纪行为累加扣分。
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行政处分者,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取消综合测评资格。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十条 智育测评由课程成绩分、智育加分组成。
课程成绩分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
(一)所有课程必须合格,其中必修课成绩计入综合测评,选修课、补修课成绩不计入。
(二)课程成绩分为全学年所有必修课考核成绩的平均分。硕士生课程考核成绩为优、良、合格(或及格)的,分别按90分、80分、70分计算。博士生课程考核成绩为优、合格(或及格)的,分别按90分、80分计算。
(三)学位外语不计入综合测评,但必须合格。
第十一条 智育加分
科学研究和其他成果,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
(一)学术专著
1. 出版20万字以上的个人专著,10分,少于20万字者7分。
2. 出版合作专著的主编或第一署名者,5分;副主编或第二署名者,2分;撰稿人,每1万字计1分,1万字以下的计0.5分,但每位撰稿人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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