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学分/次 | 备注 | ||
学校组织的讲座 | 学院组织的讲座 | 主题团日活动 | 学分累计不超过3学分 |
0.3 | 0.2 | 0.1 | |
第七条 担任学生干部,参加社团活动、社会实践、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学分认定:
(一)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的,在四年综合教育实践学分认定中只认定一次,认定范围及标准见表2。
表2:
项目 | 学分 | 备注 |
校学生会主席 | 1 | 兼职干部取最高 职务记分。 |
校学生会副主席、院团总支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学生公寓自管会主席、校团委委员 | 0.8 | |
校学生会正副部长、院学生会副主席 | 0.6 | |
学生公寓自管会副主席、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及 各部正副部长、院团总支正副部长、院学生会 正副部长、团支部书记、班长 | 0.5 | |
校院学生会聘用干事、学生公寓自管会委员、 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各部干事、班级其他班团干部 | 0.4 | |
宿舍团小组组长、课代表 | 0.2 | |
(二)参加各种学校社团一年以上,计0.5学分,累计不超过0.5学分。
(三)参加各种“三下乡”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等),或因见义勇为(其他先进事迹)而受到表彰可获得相应学分,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见表3。
表3:
项目 | 学分/次 | 备注 |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团队获表彰的,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表中所列的相应学分。 | |
“三下乡”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 | 3 | 2 | 1 | 0.5 | |
见义勇为或其他先进事迹等 | 4 | 3 | 2 | 1 | |
参加但未获表彰 | 1 | 1 | 1 | 1 | 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未获表彰的,一次计1学分,学分累计不超过3学分。参加其它青年志愿者活动(每次不少于两个小时),一次计0.1分,累计不超过1学分。 |
第八条 各类全国外语考试、各种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学分认定:
通过各类全国外语考试或者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学分,其认定范围及标准见表4。
表4:
项目 | 要求 | 学分/次 | 备注 |
托福、雅思等考试 | 托福成绩≥75分; 雅思成绩≥5.0 | 3 | 获得学分者为非英语专业学生 |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考试 | 通过四级 | 1 | |
通过六级 | 2 | ||
全国英语专业考试 | 通过四级 | 1 | |
通过八级 | 2 | ||
全国日语专业考试 | 通过三级 | 1 | |
通过二级 | 2 | ||
通过一级 | 3 |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 通过二级 | 1 | |
通过三级 | 2 | ||
通过四级 | 3 | ||
国家程序员考试 | 通过各级考试 | 4 | |
全国普通话考试 | 获得二级乙等以上证书 | 1 | |
网络工程师、会计师等各类职业资格认证证书 | 获得资格证书 | 1 | |
汽车驾驶证不在此列。
(一)校园文化活动包括演讲、辩论、音乐、舞蹈、作文、戏曲、书法、绘画、摄影、DV、多媒体设计等。体育类竞赛活动包括足球、排球、篮球、田径、游泳等。
(二)参加各种校园文化活动或体育类竞赛活动可获得相应学分,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见表5。
表5:
等级 | 学分/次 | 备注 | |||
省部级 及以上 | 市、校级 | 院级 | |||
获奖 | 特等 | 4 | 3 | 1.5 | 团队参赛获奖的,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表中所列的相应学分。 |
一 | 2.5 | 1 | |||
二 | 2 | ||||
三 | 1.5 | ||||
优秀奖 | 1 | 0.5 | |||
参赛 | 1 | 0.3 | 0.2 | 只授予参加竞赛但未获得任何奖项的学生,学分累计不超过1.5学分。 | |
第十条 实验项目的学分认定:
利用各类实验室完成教学计划外提高性实验且提交实验报告的学生,由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签字认可后,每项可获得1学分。
第十一条 校极以上(含校级)学术或科技竞赛的学分认定:
(一)学术或科技竞赛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技能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机器人设计竞赛及其他由各高校或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学术或科技竞赛。
(二)获奖或参赛取得的学分按竞赛性质及奖励等级认定,其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见表6。
表6:
等级 | 学分/次 | 备 注 |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校级 | |||
获奖 | 特等 | 10 | 9 | 6 | 1.多次获奖的同一内容或同一作品,只计其中最高奖的学分。 2.团队参赛获奖的,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表列的相应学分。 |
一 | 8 | 5 | |||
二 | 7 | 4 | |||
三 | 6 | 3 | |||
优秀奖 | 4 | 2 省部级 | |||
参赛 | 3 | 2 | 1 | 参赛学分只授予参加竞赛未获得任何奖项的学生。参赛学分累计不超过3学分。 | |
第十二条 学术论文或文学艺术类作品的学分认定:
(一)学生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加市、校级以上各级学术会议宣读学术论文(或收入论文集)的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其分值认定范围及标准见表7。
表7:
发表或宣读学术论文的 期刊或会议级别 | 学分/篇 | 备注 | |
学生 发表 | 参加教师发表 | ||
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 | 10 | 5 | 1.同一学术论文多级发表的,只计最高奖的学分。 2.学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多位作者的,排名第一位作者计满学分,其他参加者获得学分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学分。 |
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收入论文集)或者在省部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 6 | 3 | |
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宣读学术论文(或收入论文集) | 4 | 2 | |
参加市、校级学术会议宣读学术论文(或收入论文集) | 3 | 1 | |
(二)学生在国内正式出版的有刊号的报纸或杂志上发表文学艺术类作品或参加市、校级以上各级文学艺术类活动提交作品并被录用的,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其分值认定范围及标准见表8。
表8:
发表的报纸或杂志或 参加活动的级别 | 学分/篇 | 备注 | |
学生 发表 | 参加教师 发表 | ||
国内正式出版的有刊号的报纸或杂志 | 10 | 5 | 1.同一文学艺术类作品多级发表的,只计最高奖的学分。 2.学生发表文学艺术类作品有多位作者的,排名第一位作者计满学分,其他参加者获得学分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学分。 |
参加国家级文学艺术类活动、提交作品并被录用或者在正式出版的有刊号的报纸或杂志上发表作品 | 6 | 3 | |
参加省部级文学艺术类活动、提交作品并被录用 | 4 | 2 | |
参加市、校级文学艺术类活动、提交作品并被录用 | 3 | 1 | |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学分认定:
学生独立承担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独立承担或参与教师承担的纵、横向课题以及拥有科研成果、专利等可获得相应科研项目或成果学分,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见表9。
表9:
项目 | 学分/项 | 备注 | |
学生承担 或拥有 | 参与教师承担或学生、教师共同拥有 | ||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 | 5 | / | 1.“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申请条件和具体事项详见《内蒙古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2.参加教师承担的项目或学生、教师共同拥有的项目学分累计不超过3学分。 |
纵、横向课题 | 5 | 3 | |
科研成果 | 6 | 4 | |
专利 | 6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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