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第三节 破格晋升人员的评审条件
在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对于在任现职满3年以上,具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可不受学历、专业工作总年限和资历的限制,破格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条件
任中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及本专业所要求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符合晋升基本条件,达到下列第一类成绩1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2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1项并达到第三类成绩2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
第一类:
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主持(前2名)获省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第二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一、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条件
任中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及本专业所要求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符合晋升基本条件,达到下列第一类成绩1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2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1项并达到第三类成绩2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
第一类:
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主持(前2名)获省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第二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2、主持(前2名)获得省教学成果三、四等奖,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一等奖。
3、独著、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所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独著、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
4、被评为省劳动模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或获得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劳动模范、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
第三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三、四等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或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
2、获省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二、三等奖。
3、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部门计划下达的科研、技术推广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着效益。
3、独著、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所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独著、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
4、被评为省劳动模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或获得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劳动模范、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
第三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三、四等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或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
2、获省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二、三等奖。
3、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部门计划下达的科研、技术推广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着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我省空白,并获得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的经济效益。
5、在市、州和省直厅局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卫生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6、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厅(局)验收认可。
7、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技术监督局和省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
8、合作完成了正式出版的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在该专著或译著中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合作完成了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 ,其中本人在该教材中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9、独著、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医.学 全,在.线,提供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
5、在市、州和省直厅局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卫生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6、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厅(局)验收认可。
7、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技术监督局和省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
8、合作完成了正式出版的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在该专著或译著中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合作完成了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 ,其中本人在该教材中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9、独著、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医.学 全,在.线,提供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
篇以上;或在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所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10、获市州、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劳动模范、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其中第一类条件和第二类条件的第1-2条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二类条件的第3、4条和第三类条件第1-10条每条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
二、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及本专业所要求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符合晋升基本条件,达到下列第一类成绩1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2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1项并达到第三类成绩2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
第一类:
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
第二类: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一、二等奖。或作
10、获市州、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劳动模范、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其中第一类条件和第二类条件的第1-2条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二类条件的第3、4条和第三类条件第1-10条每条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
二、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及本专业所要求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符合晋升基本条件,达到下列第一类成绩1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2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1项并达到第三类成绩2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
第一类:
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
第二类: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一、二等奖。或作
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两次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2、本人(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教学成果一、二等奖。或两次获省教学成果三、四等奖。
3、获得省科技功臣、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或被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333”、“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
第三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获省教学成果三、四等奖,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一等奖。
3、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部门计划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着效益。
2、本人(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教学成果一、二等奖。或两次获省教学成果三、四等奖。
3、获得省科技功臣、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或被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333”、“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
第三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获省教学成果三、四等奖,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一等奖。
3、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部门计划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着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我省医学 全在.线提供空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的经济效益。
5、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6、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实施后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厅(局)验收认可。
7、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部委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技术监督局和省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
8、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
9、独著、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5、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6、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实施后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厅(局)验收认可。
7、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部委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技术监督局和省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
8、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
9、独著、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10、被评为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333”、“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其中第一类条件和第二类条件第1-2条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二类条件中第3条和第三类条件第1-10条每条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
三、破格条件说明
1、无低一级职务台阶,不得直接破格晋升高一级职务。
2、破格条件中的“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成绩突出,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如职业病防治、计划免疫等,降低一个等级对待,既省部级按地厅级、地厅级按县级对待。
3、破格条件中的论文是指在相应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增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国家权威期刊的增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省级论文对待。
四、评聘程序及专项指标
其中第一类条件和第二类条件第1-2条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二类条件中第3条和第三类条件第1-10条每条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
三、破格条件说明
1、无低一级职务台阶,不得直接破格晋升高一级职务。
2、破格条件中的“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成绩突出,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如职业病防治、计划免疫等,降低一个等级对待,既省部级按地厅级、地厅级按县级对待。
3、破格条件中的论文是指在相应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增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国家权威期刊的增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省级论文对待。
四、评聘程序及专项指标
1、破格晋升人员除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外,应有县处级以上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专题报告,并经厅局、市州职改部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2、达到破格晋升条件的人员,可不受本单位职务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任职资格。评审通过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限额指标按专项指标管理权限,由省、市州职改部门下达。护理人员破格晋升高级职务应在本单位结构比例内推荐。
2、达到破格晋升条件的人员,可不受本单位职务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任职资格。评审通过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限额指标按专项指标管理权限,由省、市州职改部门下达。护理人员破格晋升高级职务应在本单位结构比例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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