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职务级别
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共10级。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股所级股级)属于县区设置的领导职务,是一种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相当于一级科员)。将县区级机关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股”或办公室,规范设置县区“股所级”这一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 。股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省部级地方法规设置的,如《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中设有股级 。
职级序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级:共12级
注: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
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印发),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4]  。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