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江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被告曹xx及被告曹xx彩礼返还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方已收取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近x万元彩礼及金戒指一枚。
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财物清单、证人的证言、证人证言,相关陈述和被告的答辩、质证、法庭提问的答复,可以认定被告方已收取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近x万元彩礼。包括,201x年x月初原告于被告曹x经媒人介绍相识后,x月初x定事当天原告给被告x万元、金戒指一枚及红包打发;x月初x上街给付被告折金钱x万元、x万元上街钱;x月十x查家付x万元礼金;x月十x追节付礼金x万元。期间,原告除给付上述钱财外,还给付了见面礼、亲朋打发、酒菜钱等x万余元。以上内容有原告财物清单、媒人黄xx的证人证言及孙xx的证人证言以证明。虽然被告只承认被告
江西结婚风俗收到了x万元彩礼,其他以没有收到或者被消费掉为由拒绝承认,但是被告却没有给出任何证据以证明。
第二,被告方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双方本约定201x年x月初x、初x按习俗举行婚礼,但因故没有举行,此后被告曹x随即另嫁他人。虽然被告声称,婚约的解除归因于原告,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返还彩礼,被告也不会归还一分钱彩礼。对于被告声称的婚约的解除归因于原告,原告不予否认;但是,“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说法于法无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根据《xx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姻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另一方应全额返还。因此,结合上述原告已经给付彩礼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拥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第三,原告基于其对于与被告曹x的婚约解除存在一定过错的考虑,只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万
元及金戒指一枚。
如上文所诉,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拥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另外,根据《xx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姻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因给付彩礼方原因导致离婚或婚约解除,可酌情予以返还,但返还额一般不低于彩礼总额的70%。虽然,被告x婷声称其与被告江九龙于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圣诞节期间有同居,但是被告依然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证明。事实上,被告曹x在其所诉期间是外出旅游了一个多月而非与原告江xx同居。总之,原告正是基于其对于与被告曹x的婚约解除存在一定过错的考虑,只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方彩礼x万元及金戒指一枚,这一要求合法合理合情。
综上所述,被告方已收取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近x万元彩礼;被告方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原告基于其对于与被告曹x的婚约解除存在一定过错的考虑,只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万元及金戒指一枚。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代理人作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江西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