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1、事件背景
原告:庄羽,山东人,在青岛念生物专业,后来又念新闻专业。当过记者,做过编剧,出版作品涉及小说和散文,喜好收藏和旅行,从多伦多留学后回国就职于瞭望东方周刊,2006年结束记者工作,开始自由职业生活。
被告:郭敬明,1983年6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中国作家、上海最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最小说》等杂志主编。高中时期以“第四维”为笔名在网站榕树下发表文章。
2、事件经过
郭敬明、庄羽均是国内知名的少年作家,后者著有《圈里圈外》,与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样,均是描写青年男女之间感情纠葛的小说。庄羽以《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在故事情节、人物特征、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圈里圈外》为由,于2003年12月将作者郭敬明、出版发行单位春风文艺出版社及销售商北京图书大厦诉上法庭。
庄羽起诉称,其于2002年11月创作完成小说《圈里圈外》,并出版发行后,庄羽发现,春风文艺出版社于2003年11月出版的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圈里圈外》一书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甚至还照搬了《圈里圈外》的片段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抄袭多达100余处。为此,庄羽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等。
一审判决后,郭敬明不服提起上诉。《梦》是他独立创作的作品,认为《梦》与《圈》的主要人物、情节、语言上并无实质性的相似之处。最终经法院认定郭敬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梦》中有12个主要情节均与原告作品中相应的情节明显雷同。在一 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近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春风文艺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其行为存在过错。被告北京图书大厦公司进货渠道合法,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事件结果
2006年5月22日,持续了两年多的“郭敬明抄袭事件”画上了句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法院判令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梦》书的出版发行,共同赔偿原告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在报纸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梦》书。法院同时追加判令郭敬明、春风 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对郭敬明抄袭庄羽的事实的认定
2.1 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分类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 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 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
2.2剽窃、抄袭的认定
剽窃,盗窃即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该行为不仅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且欺骗了公众,只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以达成共识。一般来说,作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要有特定的内容,即作品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的思想,理论,概念,感情,构想,人物形象等内容;二是要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即必须以诸如图书,绘画,雕刻,讲课,演讲,戏剧,音乐,舞蹈等形式表现出来。多年以来,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的内容已经成为学术界相当通行的一项原则。人们认为,倘若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就会限制文化的传播,造成思想的垄断。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基于一项在著作权保护实践中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重要学说,即“思想表达二分法”。它的基本含义是: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而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这一理论也被世界各国(地区) 著作权立法或司法普遍接受。
学术上虽然对于判断作品抄袭认定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已有了普遍的共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思想与表达, 具体作品中怎样判断何为思想,何为表达,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判案法官。作品的表达是丰富多样的,小说、诗歌、散文 等文学作品以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如数学符号作为其思想或情感的表达;绘画、书法等美术作品则以线条、 彩等作为其表达。如果在一部作品中其思想与表达方式泾渭分明、清晰可辨,则对其表达的保护相对简便易行,如果作品的思想内容与表达方式处于混合状态,则对这种混合状态的不同理解将带来迥异的结果。
作品的表达包含字面表达和非字面表达,作品的相似相应的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为“字面相似”,一为“非字面相似”即实质相似。在字面相似的情形下,被告抄袭原告作品情节的文字表达,即原告实际使用的语言,这种情形比较直观,易于判断。在非字面相似的情形下,被告不是逐字逐句地抄袭原告作品情节中所使用的语言,而是模仿原告作品情节的基本要素或结构,如角、场景等,这是作品中更为隐蔽,因而更难判别的一种抄袭形式,而在这种抄袭情况下,思想与表达通常难以区分。
庄羽诉郭敬明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品构思和语言风格不属于作品的“表达
”,庄羽关于郭敬明侵犯其作品独创性构思和语言风格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庄羽指控郭敬明作品侵权的主要人物特征描写简略,致使人物形象不够鲜明。这种对人物特征的一般性描写,不能突出人物的特征,不足以使该人物特征本身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形式。因此,庄羽关于郭敬明侵犯其作品主要人物特征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定郭敬明所著《梦》剽窃庙羽《圈》成立。法院认定郭敬明未经许可,剽窃了庄羽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及部分情节和语句,其中12个主要情节与《圈》明显雷同,《梦》中57处一般情节和语句与《圈》明显相似。终审判决依据的理论就是《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相似,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
2.3剽窃、抄袭认定过程中的考量因素
就案件而论,如果我们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为判断作为抄袭的惟一标准,则将陷入“思想/表达的误区”,可以说思想/表达二分法并不是认定抄袭的惟一因素,或者说思想/表达二分法只是为法官判断作品抄袭提供了一个“由头”,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基础上,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法理的运用,结合其它各方面的因素,最终得出作品是否抄袭的判断。对于究竟哪些因素影响着法官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而判定作品之间构成抄袭:
1.从作品的整体分析和比对,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案件,由于作品由构思、情节和语句等组成,我们分析判断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而不能片面割裂,进而判断是形式还是实质性相似。
2.综合运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作品的思想和表达有时难以区分,亦难以分离,思想有时表现为表达,有时隐藏于表达中,将思想和表达剥离开来,进而判断两作品表达之间的实质性相同是十分困难的。在 文字作品之间的“灰”地带,法官判断黑与白的界线时,就需要综合运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即在双方的利益较量中,权衡错综复杂的利益主体,鼓足勇气寻利益平衡点。因此,法官对价值目标的选择、侧重和取舍在所难免,对部分利益的割让和牺牲必不可少,法官力图在相互 突的利益之间出正确答案,以实现司法公正。
3.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认定实质性相似的主要因素在认定作品抄袭时强调两个效果的并重和适度考虑民意要求,法官认定作品相似不能机械呆板,而必须有灵活性、 创造性,要能够根据具体的案情运用不同的法律方法来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达到最佳的效果。当不能清晰地判断出作品 的思想与表达的界线,当不能认定两部作品思想抑或表达构成实质相似,
当法官游离于两难选择时,法官应当选择适用那种能够使社会效果最大化的判断。例如,作品情节应归入思想内容还是表达形式的判断中,如果将作品情节归属于 “思想内容”的范畴,那么作品情节将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法官面对类似这样的案件时,在作出判决书之前应该考虑任何一个可能性的判决结果将会给社会和人类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如果是正面影响即鼓励创作与再创 作,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则法官应选择对社会引起正面影响的价值判断,如果是负面影响,那么法官应排除造成负面影响的价值判断。
2.4郭敬明抄袭庄羽案对抄袭认定的举例
诉讼中,庄羽列表明确表示,《梦》在12处主要情节,98处一般情节、语句以及8个主要人物上构成抄袭。针对这些指控,郭敬明的代理人逐一进行了反驳。比如,《圈》写张小北请初晓为张萌萌帮忙,因最终没有办成guojingming,初晓被张小北误认为没有给钱而故意拖着不办,初晓十分郁闷。与之相应,《梦》中的情节发展结局均与《圈》中相同。《圈》中是男主人公因车祸住院,女主人公探望,两人开玩笑,女主人公推了男主人公脑袋一下,造成男主人公再次昏迷。相应的《梦》中的情节相似,只是结果不同,《梦》中的结果是导致男主人公死亡。《圈》中有“我特了解李穹,她其实是个纸老虎,充其量也就是个塑料的”,《梦 》中有“
像我和闻婧这种看上去特二五八万的,其实也就嘴上贫,绝对纸 老虎,撑死一硬塑料的“。二者相差无几。而郭敬明、春风出版社认为这些语 句是一般文学作品中的常见描写,但却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主要人物方面 ,比如《圈》中主人公初晓的母亲外表冷漠,内心世界丰富,甚至会动手掐 自己的女儿,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爱打人,经常为女主人公何时结婚而发愁。而《梦》里林岚的母亲也有相同的性格和毛病。郭敬明和春风出版社认为小说 的人物不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004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敬明抄袭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作品构思和语言风格不属于作品的“表达,庄羽关于郭敬明侵犯其作品独创性构思和语言风格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庄羽指控侵权的主要人物特征描写简略,致使人物形象不够鲜明,这种对人物特征的一般性描写,不能突出人物的特征,不足以使该人物特征本身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式。因此,庄羽关于郭敬明侵犯其作品主要人物特征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在人物关系方面,《圈》中初晓与张小北曾经是恋人,两人平静地分手后,仍然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张小北依然对初晓念念不忘。《梦》中林岚和顾小北曾经是恋人,两人分手后,林岚依然对顾小北念念不忘,顾小北亦对林岚不能忘怀。《圈》中张小北遭车祸去世后,高源向初晓求婚,初晓不答应,离开北京出国。《梦》中陆叙遭车祸去世后,顾小北表
示爱林岚,林岚不答应,离开北是《圈》中张萌萌与高源关系的翻版,《梦》中林岚与陆叙的关系是《梦》中姚姗姗与 顾小北的关系是《圈》中初晓与高源关系的再现,《梦》中林岚与顾小北的关系与《圈》中初晓与张小北的关系相似,此外,《梦》中的火柴与《圈》中的奔奔也非常相似。被告郭敬明在创作中主要人物关系的描写,侵犯了原告庄羽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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