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拟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同时,也为方便监理工程师报考、申请注册和维持执业,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提供衡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依据和准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分为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两个序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参加过省级监理协会举办的监理师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满三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7年;
(二)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5年;
(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硕士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3年;
(四)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博士毕业的,可不考核省级监理师培训及其相应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1年即可。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6月30日。
第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
(一)《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二)《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进度控制》;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第八条全国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通过科目(一)至(三)考试的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过全部科目的人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合格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成绩三年内滚动有效。
第九条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三科。
享有三科免试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或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二)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
适用免试条件的人员,考试成绩两年内滚动有效。
二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条件,不设免试科目。
第十条 取得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予取得证书之日起,三年内参加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组织的专家面试,取得面试合格证书后。再按照规定向相应的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分级管理制度。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本标准划分的专业注册。一级监理工程师,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二级监理工程师每人限一个专业注册。
第十三条 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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