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2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7.08
∙【文 号】
∙【施行日期】2022.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公司
第三章 船舶
第四章 船员
第五章 航行安全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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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 船公司
第四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 船公司从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五)安全营运承诺书。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
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九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 船舶
第十条 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十一条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第十二条 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
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章 船员
第十三条 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
(三)取得高速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者,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四)男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船长、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尤其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有关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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