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虞公(高速)行罚决字[2022]0053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2.03.0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上虞区(原上虞市)
【处罚对象】王海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8:51
处罚名称 | 王海波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高速)行罚决字[2022]00538号 |
被处罚对象 | 王海波 |
处罚结果 高速免费日期2022春节 |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3月08日14时0分许,王海波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绍兴城南驶往***,途径G1522常台高速滨海新城南互通***(含收费站、广场)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时查明,王海波的驾驶证在2021年8月18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五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海波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绍兴市上虞区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8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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