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冻结机构编制和严格控制人员调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02.06
【字 号】青编办发[2002]06号
【施行日期】2002.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冻结机构编制和严格控制人员调入问题的通知
(青编办发[2002]06号)
各州(地、市)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州(地、市)县乡机构改革和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继续贯彻执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调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办发[1998]16号),冻结州(地、市)县乡党政机关和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批工作,并严格控制人员调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州(地、市)县乡党政机关,除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停止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和机构升格的审批工作。
  二、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前一律冻结财政拨款和补贴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的审批工作。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控制。
  三、州(地、市)县乡党政机关和全省各级事业单位,原则上停止调入人员,确需调入的,按下列有关规定办理。
  1、经组织决定交流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以及下派干部期满回调的,按下派干部回调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接收退役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机关确需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特殊职位专业人员,必须在具有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前提下,根据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考录。
  4、州(地、市)县乡党政机关和全省各级事业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坚决清退借调人员。
  四、各级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省委办公厅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