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5.04
施行日期
2009.05.04
文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省委办公厅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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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2009年5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黔府发[2003]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发改厅[2005]2127号)的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委公文承办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细则,发扬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作风,不断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委办公室是委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委各直属单位以及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及其种类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本委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公告。适用于向省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传达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的指示;部署工作;发布规章;批转下级机关或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要求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省政府各部门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决定。适用于在本委职权范围内,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七)通报。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扬下属单位和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等事项。
  (九)函。适用于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平级或不相隶属的下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正文、附件、成文日期、机关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等。
  上报省政府的公文格式,除按上述要求外,公文首页上方留出三分之一左右的空白;在机关名称红头右下方、与编号平行的右侧,排印签发人姓名和己阅人(本委及联名、会签部门的副厅级以上负责同志)姓名;“请示”文件应当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打印位置在主题词上方);公文落款处(除会议纪要外)由报送单位加盖印章。
  (一)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的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简称。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其余一般不加书名号;文件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二)主抄送机关。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三)成文时间。一般公文一律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会签文件和联合发文,应以最后会签部门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应注明通过日期。签发日期与实际发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督办人员应注明实际送印时间。
  (四)公文编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并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公文编号。
  (五)秘密等级。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保密期限应视文件内容而定,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标注在文件首页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份数序号用五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六)紧急程度。对急需办理的公文,应视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则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其中,前者最急,后者次之,再次之。对加注“特急”以上的文电,应由办公室认定,其中文件需附加红“特急件”标签。
  凡特急电报及附有“特急件”标签的文件,从核稿、审批、发文、登记、校对、印刷到分发、送递,都应按时限要求,急速处理。
  (七)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应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左侧装订;文件要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
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一份文件的标注,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农业”,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
  (八)附件。公文如有附件,要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字标注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不用书名号,附件之后不用标点符号。附件一般应与主件装在一起,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顺序号。
  (九)公文落款。除联合下发的公文,落款处必须署名发文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外,其他公文落款处不再署名发文机关名称,只加盖主办机关的印章。
  (十)文件加盖印章要规范,位置要压年盖月。
  (十一)公文用纸。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委党组发文用“中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文件”字头专用纸;委发文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字头专用纸;机关党委发文用“中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字头专用纸;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专用纸。便函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头信纸。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行文要遵守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向党的机关行文,原则上应以党组织名义;凡向行政部门行文,一律以行政名义。行政机关行文必要时可抄送党的机关。
  第九条 在本委职权范围内,可对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相关企业行文;可对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及具有业务指导关系的部门行文。
  同省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党组织、军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行文;也可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单位不宜过多。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委内除办公室外,各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办公室负责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要做到内容准确,观点明确;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要求省政府批转的请示,同时
附送代拟稿。经省政府批准的请示事项,若需以本委名义印发,可由主管委领导签发,但文中应注明“经省政府同意”或“经省政府批准”。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和报告问题。因情况紧急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对越级向本委请示和报告问题的文电,除因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并告其按行政隶属逐级向上请示和报告。
  第十二条 原则上本委不直接向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文。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职权规范可答复市、州、地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或市、州、地人民政府要求本委答复的有关业务问题,但无权下命令、作指示。
  第十三条 除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报送公文。特殊情况,需写给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可以便函形式发出(要编号、加盖部门的印章),并在正文后面附领导批示的复印件。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履行
文件登记手续,不得擅自复印,不得再下传或横传。
  第十四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权限范围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和地方主动协商。在协商未取得一致前,一律不得向下行文;如属上报公文,应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委内公文办理过程中,若公文内容涉及委内有关处、室的业务职能,主办单位应事先与有关处、室主动协商会签;若有不同意见,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出面与相关处、室负责人进行沟通与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报请委领导裁定。对于不同意见未协商一致、又未经领导协调裁决的问题,一律不得上报、下发文件。
  第十五条 委内各单位之间原则上不行文,但涉及机关基建、党建、经费、人事任免、奖惩等问题,可以办公室或机关党办、人事处、监察室名义行文。
  第十六条 省委、省政府的交办件,属本委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本委办理完毕后,以委的文件形式函复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其中省委、省政府授权的,也可直接函复有关部
门或地方,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答复处理的问题,应附代拟稿,转请省委或省政府审定。办理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文件,在复函中必须注明收文编号。
  第十七条 向没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机关的行文,印发前须经其上级机关会签,发文时应抄送其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委《党组会议纪要》和《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只发委内;其他外发会议纪要,可以委名义或办公室名义拟简要通知随文印发。
第五章 公文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处理程序指收到文电的处理程序,包括签收、登记、批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第二十条 外部门发给委、办公室的函件,由办公室秘书负责签收、拆处;发给委党组的函件,由办公室机要室签收、拆处;委领导的函件,一律由领导本人或其秘书签收并酌情拆处。
  公文由委办公室统一收发、批办、传递、用印和归档,各处室不得自行接收需要以委名义办复的公文。办公室收到文件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其中急件为1个工作日)内分转业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