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26
【字 号】豫政[2003]9号
【施行日期】2003.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委办公厅∙【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豫政[2003]9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深化省级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财政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财政性资金收缴、支付和存储的基本规范,是预算执行的制度性保障。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环节多,效率低,监管困难。突出的弊端是收入不能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资金流程长,截留、挪用、乱支乱用屡禁不止,有限的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
  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核心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改革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和财政国库账户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平台,从根本上改变现行财政性资金运转效率低、漏洞多的状况,减少财政性资金在国库之外的运转环节、滞留时间和滞留规模,解决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和财政资金调度困难等问题,提高财政资金流动效率。
  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财政性资金的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手段,实现财政收支管理的规范、透明和高效率,创新财政管理制度,完善财政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各项财政性资金收支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三不改变”。即不改变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
  (三)提高效率。改革财政性资金缴拨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财政性资金收付效率。
  (四)强化监管。提高财政收支管理的透明度,实现对财政资金收付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建立、两直接”,即建立省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收入直接缴入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银行账户。
  (一)建立省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省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总和。其构成和功能如下:
  1.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也称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
  2.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活动。
  3.省财政厅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支付活动。
  4.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为每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省级预算单位实行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活动。
  5.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省级财政和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收入和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
  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之间,原则上只发生清算关系,即支付实际发生后,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实际支付发生前,财政性资金不流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预算单位原有账户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可暂予保留,规定期限,到期清理撤消。原有账户上所存资金仍由单位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预算单位不得将财政性资金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原有账户划拨。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缴方式
  省级财政性资金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由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垂直管理系统的基层单位组织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厅开设的汇缴专户,由省财政厅按资金性质分别划解到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对非税收入,除批准实行集中汇缴的项目外,比照税收入库程序,由缴款人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星税收和经批准实行现场执收、执罚的非税收入,由征收机关在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批准实行集中汇缴的收入,通过省财政厅设立的财政收入汇缴专户归集后,由省财政厅根据收入性质分别划解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改革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根据政府支出分类和支付管理需要,将财政支出分为四类:(1)工资支出,即
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2)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的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3)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主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虽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4)转移支出,包括拨付企业的补贴和省对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