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1.07
【字 号】鄂办发[2005]37号
【施行日期】2005.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办发[2005]37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领导职数(含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下同)管理,是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职数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干部,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原则和重要纪律,是保证干部合理配备、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职数设置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
  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精神,领导职务职数一般按以下规定设置:
  1、省直部委办厅局的领导职务职数按机构改革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职数执行。省直部委办厅局一般设正职1名,副职1—3名(不含兼职);众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配备领导干部。
  省直部委办厅局、众团体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7名的设1正1副;8—19名的设1正2副;2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2、市(州)、县(市、区)直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发[2001)5号)执行。市(州)、县(市、区)直部门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务职数为1—2人;编制在11—20名的,领导职务职数为2—3人;编制在21人以上的,领导职务职数为3—4人。
  市(州)直部委办局、众团体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 6名的设1正1副;7—9名的设1正2副;1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按规定设置。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设行政首长助理,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挂职的除外。
  (二)关于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
  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要按照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委办公厅  二、严格规范职数审批工作
  (一)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
  1、省、市(州)直部门因机构改革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报经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新设立、调整机构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和因工作需要个别调整领导班子职数的,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时报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2、省、市(州)直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职数,由编制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3、县(市、区)直部门因机构改革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报经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县(市、区)直部门个别调整领导班子职数以及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时报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二)关于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
  1、省、市(州)直部门(含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领导班子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审批。
  2、省、市(州)党部门、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审批。
  3、省、市(州)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4、县(市、区)直部门(含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领导班子非领导职务职数和党委、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法院、检察院及团组织机关内设机构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组
织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门负责核批。
  5、县(市、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人事部门负责核批。
  6、调整不胜任现职或不称职干部,由领导职务调整为非领导职务的,或由上一级职务调整为下一级职务的人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核批专项职数。
  7、按政策规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增加职数的,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因军转干部升迁、调出、辞职、辞退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的,其增加的职数收回,不得安排他人。
  三、切实加强对职数使用的管理
  建立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制度,加强对职数使用的管理。
  1、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分别建立省、市 (州)、县(市、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簿(一式两本,单位和组织部门各1本),对职数使用进行统一管理。
  2、省、市(州)、县(市、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调整、使用或出现空缺后,各单位应及时到党委组织部门登记备案。
  3、党委组织部门在选配干部前,应根据“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簿”审查各单位是否有空缺职数,没有空缺职数的不能配备干部。
  4、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有关人员工作调动和职务工资晋升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簿”审查是否审核备案,对未经审核备案的,不予办理工作调动和工资晋升手续。
  5、严格按照职数配备干部,坚决纠正部分地方违反职数管理规定,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坚决制止对“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在年龄上搞“一刀切”、不占非领导职数的做法。对县(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除本人自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外,由领导职务平级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应占非领导职务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