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5.12
【字 号】晋办发[2000]22号
【施行日期】2000.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人员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办发〔2000〕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省政府各部门遵照执行,请省委各部委参照执行。
                          2000年5月12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8〕12号)
,为做好我省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定岗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人员定岗要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积极运用竞争上岗方式,强化激励竞争机制,注重德才兼备,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工作效率,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人员定岗应遵循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和工作需要、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在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任职,做到“因职配人”,人尽其才,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省委办公厅  二、定岗人员的基本条件
  在选用定岗人员时,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同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够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2、符合干部队伍结构,包括职务层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
龄结构的要求。3、45周岁以下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文化专业知识和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5、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6、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心须是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人员定岗工作的办法和步骤
  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定岗工作,由各单位党组(党委)负责实施,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一般应按照下列办法和步骤进行。
  (一)设置职位。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层层分解,以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层次职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
  (二)制定方案。在设置职位的基础上,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
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试行)(晋组发〔199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人员定岗实施方案。
  (三)动员部署。各单位要深入了解人员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搞好动员部署,公布内设机构、职位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
  (四)确定人选。人选确定采取竞争上岗、组织决定、双向选择等方法进行。处级领导职位原则上通过竞争上岗方式确定人选。因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这次不宜采取竞争上岗方法确定的处级领导职位人选,应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众意见基础上,由各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主任科员以下职位采用双向选择的方法确定人选。
  各职位人选原则上在本单位现有同级职务人员中产生。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允许符合晋升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参与竞争。
  对政府工作部门内部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从事人、财、物管理的,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计划审批的公务员,凡符合轮岗条件的,都要进行轮岗,
轮岗数量一般要达到同级职位总数的30%以上。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现有应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同时防止新的应回避现象的产生。
  在采取组织决定和双向选择办法确定人选时,应优先考虑学历较高人员和所学专业、所具有业务技术专长与职位要求相近人员。
  (五)组织任命。人员定岗,由各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有关任免规定,重新任命定岗人员职务。
  (六)总结备案。各单位人员定岗工作完成后,应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备案。
  四、人员定岗工作的要求
  (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和教育广大干部顾全大局,增强组织观念,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走与留的问题。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人员定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定岗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进行。
  (二)各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三定”的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有关职数规定设置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不得自行提高规格、职级或改变名称随意设置职位,不得突破机构规格、职数限额或放宽资格条件设置、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三)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不徇私情,不封官许愿,借机打击报复,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定岗工作中成立申诉办公室。办公室由监察、机关党委、人事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受理人员定岗工作中公务员的申诉。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四)各级工作人员要顾全大局,一经确定职位,必须服从安排,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效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在人员调整过程中,要保持日常的工作秩序,严格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保证人员定岗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