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8.09.07 |
施行日期 | 2018.09.07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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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核报和审批、投资安排等;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省直部门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的权
属登记、日常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办公用房配置、处置等重大事项,需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按办公用房配置、资产处置等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根据办公用房变动情况及时办理资产账务调整手续。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自觉维护办公用房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部门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有关事项,归口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权属证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保管。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其权属证书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其权属证书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计划,分期分批推进实施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
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权属登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影印件及其他原始购、建档案资料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权属已作登记且有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变动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与变动批准文件资料、图件和权属证书等,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权属登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图件,或者置换、购买办公用房的批准文件和资料等,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权属资料遗失或者不齐全,以及原项目建设单位已撤销、合并的办公用房权属,由使用单位会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实出具来源说明或者证明文件,经有关市县政府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审查核实后,办理登记手续。
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会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当事人,理清权属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协调不成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调处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新取得土地、新建成房屋以及办公用房权属发生区划调整或坐落、界址、用途、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等变化、以及发生征收、转让、互换、拆除、购置等行为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事项确定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不动产登记类型,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图件,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
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未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办公用房权属,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机构不得直接受理使用单位提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申请事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实行年报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之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本年度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及下年度权属登记、使用管理和处置利用计划等。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建设要求和标准,负责建设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各地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各地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配置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事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优先在其部门内部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满足要求的,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交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按相关标准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并由使用单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办公用房租赁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定,并按程序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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