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3.02
∙【字 号】浙委办发[2004]10号
∙【施行日期】2004.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的通知省委办公厅
(浙委办发[2004]1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农村生产力迅速发展,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历史新阶段。但是也要看到,农业农村工作存在农业增效难、农民增收难、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组织建设亟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建立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是落实中央提出的“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到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党委和政府工作重心下移,推动农村工作机制创新;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的良好氛围;有利于促进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有利于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提高机关效能。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农村工作指导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农村工作指导员受上级党委、政府的委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指导、帮助和配合基层组织外展工作、要紧紧围绕建设“村美、户富、班子强”的全面小康新农村目标,指导所驻村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提高三个文明建设水平。通过努力,力争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新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有新的发展,农民收入有新的增长,农村面貌有新的改观,农村社会事业有新的进步,社会风气和干关系有新的改善、主要任务是:
1、村情民意调研。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民生产生活状况和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总结各地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农民众的思想动态和社情民意,记好《农村工作指导员民情日记》。
2、政策法规宣传。宣传党的农业农村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发展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
3、富民强村服务。帮助所驻乡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培育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的增长点,促进农民增收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4、矛盾纠纷化解。推广新时期“枫桥经验”,协助抓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帮助化解矛盾和纠纷,消除农村不稳定因素,维护农村稳定。
5、民主制度觇范。按照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监督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的执行,监督和规范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促进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按章办事,督促各项便民服务措施的落实。
6、组织建设督导。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先锋工程”建设,深化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协助乡(镇)、村党组织选拔培养村级后备干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1号文件精神,引导广大干部
众把思想和行动进—步统—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推动农村当前各项工作。着重帮助搞好春耕备耕,指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引导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认真做好农村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工作
1、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条件。农村工作指导员要求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的党员干部。省级单位要求选派有培养潜力的科处级(或相应职级)党员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的选派要与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结合起来,符合条件的后备干部要优先选派。
2、农村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农村工作指导员从各级党政机关、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选派。大部分农村工作指导员应当由乡(镇)干部担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重心下移,整合工作力量,既保证面上工作的有效开展,又确保驻村干部集中精力驻村指导。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纳入所在地选派范围。省级单位抽调100名左右干部(分配计划详见附1),派出单位要在3月15日前将选派人员名单报省委组织部。
3、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派驻。要按照“因村派人,因人定村”的原则做好派驻工作,基本实现全省每个行政村有一名农村工作指导员。人口较少的村也可以“一员两村”。省、市农村工作指导员重点派驻软弱涣散村、经济薄弱村、环境整治时和信访集中村。县(市、区)和乡(镇)选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山乡(镇)党委统一派驻到村。各地农村工作指导员应在3月底前到位。农村工作指导员首轮驻村时间3年,省、市派驻的原则上:一年一轮换,由原单位负责调配。农村工作指导员选派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农村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工作方案,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农村工作部门备案。
四、加强对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日常管理以乡(镇)为主,派出单位协助管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派驻村。农村工作指导员一般不担任村内实职,确因工作需要的,可按规定程序派任村支部书记或支部副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应当住在所派驻村。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年度工作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派出单位应将其列为本单位职工工作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年度评优名额。对表现优秀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各级党委要进行表彰奖励,并应优先提拔任用。
农村工作指导员应列席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的各种会议,参与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省、市下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可列席乡(镇)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参与农业、农村等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省、市和县(市、区)各派出单位要把派驻村作为联系点,加强联系和指导,帮助解决农村实际困难。要切实解决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后顾之忧,农村工作指导员下派期间,不转行政关系,编制保留在原单位,现任职务、职级保持不变,如遇机构改革精简人员,不列入精简分流范围。享受派出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同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配备必要的工作生活用品,机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确定。所在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日常管理职责,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加强沟通交流,关心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农村工作指导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所驻乡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用公款吃请;不得住所驻乡村低价购买物品和土特产;不准收受所驻乡村发放的各种补贴、有价证券;不得参与有损于党员干部形象的各项活动。
建立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把这
项工作作为创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成立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办),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农办牵头负责。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
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的宣传,大力宣传广大农村工作指导员忘我工作、为民办实事等动人事迹,为派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1省级单位选派农村工作指导员计划表(略)
2、省级单位选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登记表(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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