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公布日期】2000.04.28
∙【字 号】宁党发[2000]19号
∙【施行日期】2000.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发〔2000〕19号 2000年4月28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5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
(一)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批复设置自治区党政组织机构,做好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
妥善分流人员,积极稳妥地推进党政机构改革。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即做到领导班子到位、机构设置到位、职能任务到位、工作人员到位。具体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4月上旬--5月上旬)
为了保证改革稳妥有序地展开,机构编制部门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组织实施的准备工作,提出部门间职责的调整意见和内设机构的设置意见及编制分配意见、草拟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组织、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研究提出人员定岗分流等工作的配套政策。
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及时召开本部门的机构改革动员大会,传达中央、自治区关于机构改革的主要精神。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机构改革的各项政策向全体干部职工讲清楚,提高干部职工对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为定岗定员、人员分流奠定思想基础,要切实做到机构改革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正常运转。
2、“三定”阶段(5月中旬--6月上旬)
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核心,为扎扎实实做好“三定”工作,推动机构改革的顺利完成,适时召开区直党政部门“三定”暨定岗定员、分流人员工作会议,具体安排部署“三定”和定岗定员、人员分流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要求,提出本部门“三定”规定的初步意见,报自治区编办审核。自治区编办将审核同意的部门“三定”规定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自治区编委会审定。自治区党委部门的“三定”规定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在“三定”规定的制定中,自治区编办要对各部门的“三定”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研究、协调解决部门“三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职能交叉问题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协调界定。
各部门的“三定”工作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进行职能分解,切实转变职能。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要重新界定并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之间的职责分工,把工作重点放在党委的大政方针的调研、制定和重要工作的督促落实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区域经济调节、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方面来,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
(2)合理划分职责权限,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尽可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各部门的职能界定要注意与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衔接,保证政令畅通。
(3)改革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力减少审批事项,是推进职能转变的一个突破口,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这次机构改革重新确定各部门的职能,对现有的政府审批权进行清理。一是清理现有的审批职能,重新确定审批事项;二是依法规范保留的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三是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四是要加强对审批的后续监管,将政府管理的重点从日常审批转向依法监管。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认真清理事业单位履行的行政职能,特别是审批职能。把事业单位的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轨道上去。
自治区各部门“三定”规定下发后,部门不再承担“三定”方案中未配置的职能。需新增审批事项要严格控制。今后,各部门新增审批事项或将行政职能授权、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4)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参照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综合设置区直党政部门内设机构,加强业务性机构,减少服务性机构,撤销与当前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机构,合
并分工过细、职能交叉重复、工作任务减少的机构;各部门的内设机构规格一律为处级,名称尽量规范;公安、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编办批准,处以下可设置科级机构;政府部门一般不设置政研机构和法制机构,可在办公室挂牌或配备专职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下属单位少的部门不单设政治、人事、劳资、计财等机构,可在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个别专项物资和专项经费较多、内部审计任务较重的部门,可配备专职审计干部;机关党委、系统工会根据有关章程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实行派驻制,其领导职数、编制数单列,人员归驻在单位管理。自治区党委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比例为10%左右。自治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精简比例为25%左右,个别划入职能多、任务重的部门先按25%精简后,视职能增加情况适当调整内设机构。
(5)合理核定编制。按照中央的要求,自治区党委部门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17%,自治区政府部门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45%,我区总体上要坚决完成这一任务。自治区党政各部门分别按不低于17%、45%的比例精简,自治区编委根据职能调整及现有编制基数情况,再合理确定精简比例。垂直管理部门的自治区以下各级机关的精简比例待地、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时,参照其人员编制精简比例确定。政法部门重点是精简机关,充实一线和基层,自治区政法机关人员编制平均精简21.3%。
(6)严格控制领导职数。严格执行中编发〔1999〕4号和中编发〔1999〕5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职数一般配2-4名,不配备部门领导助理;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各部门处级领导职数设置原则为:编制在3人的设1职,4-7人设1正1副,8人以上的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室的处室最多可设1正3副。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类“总师”的设置,原则上按照上下对口的办法配置。部门设立机关党委的,核定处级专职机关党委副书记职数1名。机关纪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不配备专职领导职数。
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单设党组,与主管或代管部门一个党组。
3、定岗定员、确定分流人员阶段(6月中旬--7月上旬)
各部门要在“三定”的基础上,严格定岗定员。重新合理设置职位,修订职位说明书。要按照“工作需要、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积极运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等方式,做好人员定岗工作。具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定岗定员实施办法》执行。通过定岗定员调整和改善队伍结构,同时确定分流人员。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指导,保证定岗分流工作顺利完成。
4、检查验收阶段(7月中旬--8月上旬)
自治区将成立机构改革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委(监察厅)、组织部、编办、财政厅、人事厅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到位情况、机构设置到位情况、职能转移下放以及到位情况、定岗定员和人员分流情况等。检查验收工作由自治区编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机构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改变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方式,参照中发〔1999〕8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制,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单列。具体改革由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编办根据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中部门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后实施。
2、分解、转移原专业经济部门的相关职能,建立行业管理机构。
成立自治区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建材行业
管理办公室、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石油化学行业管理办公室。六个行业管理办公室均设在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不定级别,其人员管理及行政后勤等均由经贸委负责。行业管理办公室不直接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上报文件,也不直接向各地、市、县(区)下发文件。
轻工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待自治区轻纺总会承担的企业改制任务完成后,撤销轻纺总会再行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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