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永立、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工作办公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76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 
【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饶永立;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工作办公室 
【当事人】饶永立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工作办公室 
【当事人-个人】饶永立 
【当事人-公司】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工作办公室 
【代理律师/律所】谭法根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王振基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法根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王振基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法根王振基 
【代理律所】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饶永立;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工作办公室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应否支付饶永立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谁主张、谁举证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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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应否支付饶永立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问题。二、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应否支付饶永立工资差额问题。三、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应否支付饶永立失业保险金问题。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主张,不应支付饶永立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饶永立主张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应依法支付代通知金、赔偿金。经审查,本案中,因执行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省直机关职工住宅“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暨物业服务补贴改革的指导意见》(湘办发电﹝2017﹞114
号),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在与饶永立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支付饶永立代通知金1736元、经济补偿金173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饶永立虽主张并未多次就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与其协商,但庭审中与饶永立同时离职的赵丹认可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关于此事主持召开过两次会,故对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应支付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经审查,根据饶永立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和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提供的代扣社保表及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均不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故一审法院对饶永立主张的补齐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三。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见领取失业保险金应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经审查,饶永立虽非本人意愿与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解除了劳动合同导致中断就业,但其并未依法办理失业登记,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了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致使法院无法查明其是否符合处于失业状态并有求职要求的条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饶永立应承担举
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失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与饶永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因一审法院将饶永立和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互为原、被告的案件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并作出两份重复判决,由此导致产生两份履行义务,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妥善处理两案,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双方纠纷涉及的实体权利在本案中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工作办公室与饶永立各自承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4:44: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5月1日,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与饶永立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由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聘请饶永立担任电工岗位,负责接待办宿舍区公共电器设备和电线电缆维修保养等工作。自2009年5月起,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开始为饶永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自2016年4月起,中
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开始为饶永立缴纳失业保险。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省直机关职工住宅“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暨物业服务补贴改革的指导意见》(湘办发电﹝2017﹞114号),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开展了相关实施工作,其中包括将饶永立移交到万厦物业公司(岗位和工资待遇不变)。双方就上述移交事宜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于2019年2月28日通知饶永立解除劳动关系。后饶永立向湖南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34720元、2010年8月至2019年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19993元、未休的年休假工资2394元、代通知金1736元、失业保险金28203元。湖南省劳动仲裁委对此案作出了湘劳仲案字[2019]第081号裁决书,裁决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向饶永立支付代通知金1736元、经济补偿金1736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596元。饶永立和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均对此裁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间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和饶永立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饶永立在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处从事电工工作,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各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审上诉人诉称】饶永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内容,并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属于违法解除与饶永立之间的劳动合同。纵观《三供一业文件》全部内容,该文件并未要求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与饶永立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求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就“三供一业"进行物理分离、财务分离。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强行以此作为解除与饶永立之间劳动合同的依据,无疑是不合法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过协商。二、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应当支付工资差额。依照《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4条规定,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向饶永立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括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为饶永立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与此同时,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为饶永立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系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单方制作,并非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为饶永立代扣代缴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三、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应当支付失业保险金。1、办理失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案中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自始至终未向饶永立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未出具此证明,以及未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饶永立作为失业人员予以报送,致使饶永立无法进行失业登记。2、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对饶永立无法享有失业保险金
有过错,应当赔偿饶永立失业保险金损失。3、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应支付的失业保险金为28203元。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二、三、五项。2、判令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无需支付饶永立代通知书金1736元。3、判令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无需支付饶永立经济补偿金17360元。4、判令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无需支付饶永立年休假工资1596元。事实与理由:一、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解除与饶永立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009年5月,饶永立入职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电工工作。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省直机关职工住宅“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暨物业服务补贴改革的指导意见》(湘办发﹝2017﹞114号),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开展了相关实施工作,其中包括将饶永立移交到万厦物业公司(岗位和工资待遇不变),但饶永立不同意以上方案。因此,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解除与饶永立的劳动合同,事出有因,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在解除与饶永立的劳动关系前,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多次组织开会,通报了三供一业改革方案,已经通知了饶永立。因此,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不应向饶永立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