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11
【字 号】大政办发[2010]32号
【施行日期】2010.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大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水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水务局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职责;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省委办公厅
  (二)组织拟订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务各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会同有关部门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进行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和跨地区的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协调全市水文工作。
  (四)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标准,组织
、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参与全市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的拟订工作;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管理工作;指导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及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市县间的水事纠纷。
  (七)承担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务价格和收费的建议;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规程、规范。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河流、河口的治理与开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河道采砂,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指导水务工程建设
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市县界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十)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协调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供水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三)负责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命令,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组织实施防洪论证制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水务科技、信息化建设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五)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水资源管理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供水管理处、农村水利处(市农田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建设与管理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规划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安全监督处、党委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两局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房屋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水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督。
  (四)市水务局根据本规定,提出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置方案及工勤编制数额,报市编委办批准。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