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四川出台省级议事
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议
事协调机构管理,近日,四川
省制定出台了《四川省省级议 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 法》明确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级议事协调机 构管理,省委机构编制部门履行议事协调机构归口 管理职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按照职责承 担相关工作,并从设立、运行、变更、撤销和监督管 理等环节对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作出了规定,同时对市(州)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构规范管理长效 机制提出要求。一是细化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流程。《办法》提出了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4项条件 和不得设立的4种情形,对人员组成和主要负责人 作了规定,明确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办事 机构,除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议事协调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不核定人员 编制和领导职数。《办法》细化了成立议事协调机 构时的流程:征求部门意见,省委机构编制部门审 核,省委、省政府审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等,确保了在设立环节守好门、把好关。二是 明确议事协调机构运行规定。《办法》明确
了议事 协调机构应权责一致、精干高效开展工作,主要通 过会议形式统筹研究重要任务事项、研究审议重大 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审议 事项推进落实,提出议事协调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按规定行文,明确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沟通协调、汇集信息、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宣传引导等职责,充分保障议事协调机构在完成涉及面广或跨部门职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三是实行议事协调机构 动态管理。《办法》对议事协调机构变更名称、调 整职责或日常工作承担部门、调整主要负责人、增 加组成人员、合并或撤销等程序分别作出了具体规 定,特别是明确了主要任务已经完成、转为常规化 常态化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等9种应予以撤销的情形,通过有增有减的长效机制,既能有效防 止议事协调机构无序膨胀,又能及时更新议事协调机构相关事项,确保正常履职。四是建立议事协 调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办法》规定了由省委、省 政府督查工作机构会同省委机构编制部门对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撤未撤、未 及时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等7种具体情形将责令限期 糾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问责。
(四川省委编办供稿)大理州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试点
围绕建立精简、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体系,云南省大理州在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州社会 保险局和州卫生监督局三个州级事业单位开展了公 共服务事项标准化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已基本完成。一是根据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地方实 际,重新调整完善了职责任务、业务范围。二是按 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全面 梳理公共服务事项,制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 实施清单。
试点单位共杭理公共服务事项83项,其 中,州医疗保险管理局12项、州社保局58项、州卫 生监督局13项。同时,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一口出件”的服务流程,进一步完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三是按照职权法定、程序法定 的原则,对实施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和责任科室,实行定人、定岗、定责,每名工作人员,从选派条件、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到工作目标,都有相应的标 准予以量化考核。四是通过服务指南、“触摸查询 屏”、“LED显示屏”等公示每个审批服务事项的办 理依据、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以及需要 提交的材料等,提高了办事透明度。窗口工作人员做 到统一亮牌办公、佩证上岗,接待众热情周到,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站立相迎、站立相送、双手递交材料”的“三声两站一递”服 务,形成了文明服务标准。
省委办公厅(大理州委编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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