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人事任免文件发文方式及范围的通知
省委办公厅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4.06.22
【字 号】鲁人发[2004]21号
【施行日期】2004.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人事任免文件
发文方式及范围的通知
(鲁人发[2004]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人事任免文件发文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关于人事任免文件发文方式及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省政府关于任免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调整为一个部门领导职务任免文件发一个通知。其中,正职领导职务单独发文。
  二、省政府人事任免文件的主送机关调整为主送被任免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其中,涉及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任免文件,主送其主管部门;涉及市属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的任免文件,主送所在地人民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驻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省直属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任免文件,抄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其中,涉及省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任免文件,一并抄送其行业主管部门。
  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属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省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工作人员的任免文件,抄送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其中,涉及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并抄送省教育厅;涉及高级技工学校的,一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涉及企业的,一并抄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人事厅鲁人任字发文方式及范围亦作相应调整。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