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信访局关于规范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有关规定
(摘要)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的工作要求,切实树立“非正常上访不但无助于问题解决,而且要受到依法追究”的正确导向,引导信访众合法、理性,正常反映信访诉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信访秩序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就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规定如下:
省委办公厅    一、对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处理
    (一)警告、训诫和劝导教育。对初次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实行“三位一体”的方法予以处理。即: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处罚;信访部门根据《信访条例》进行训诫:非访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其访责任单位)负责人劝导教育。警告、训诫和劝导教育要在指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对警告、训诫和劝导教育的,公安机关、信访部门要逐人建立档案,客观记载相关内容,存档备查。
    (二)行政拘留。对经公安机关警告、信访部门训诫、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劝导教育无效,
第二次赴京非正常
上访的,公安机关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三)劳动教养。经行政拘留后,仍然赴京非正常上访、
违法缠访闹访的,政府劳动教养审批部门应根据劳动教养的相关法规对其劳动教养。司法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执行劳教等方面要积极协调配合。
    (四)刑事处罚。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触犯刑法的,公安
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因违法闹访、赴京非正常上访依法受到处理的,信访部门和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其以此为由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工作要求
    赴京非正常上访是严重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按
照“坚决、积极、稳妥、及时、到位”的原则,根据现有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公安、司法、信访部门以及相关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担负依法处理赴京非正常上访违法行为、规范信访秩序的责任,坚决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