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济政办发[2004]38号
【颁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4-09-01
【实施时间】2004-09-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政策,提出调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措施的职能移交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二)加强的职能
  1.工伤保险管理。
  2.管理社会劳动力,统筹城乡就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促进全市劳动就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管理社会劳动力,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监督管理全市职业介绍和职业鉴定机构;指导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组织市外劳务交流和就业;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实施困难体再就业援助工作。
  (四)组织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规划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制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政策;制订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招生就业工作;监督管理社会职业培训机构;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信访工作;检查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六)宏观调控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发布工资指导线和人工成本;拟订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指导和帮助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退伍军人安置计划。
  (七)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拟订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八)制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制订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九)拟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信息资料、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指导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制订全市劳动保障系统人员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省委办公厅
  综合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管理、保密和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草拟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行政规章,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负责全局系统的普法教育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
  (三)劳动工资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负责部队转业干部家属、子女及城镇复退军人和志愿兵政策性安置计划;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推荐工作;拟订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安置方案;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
  (四)劳动争议处理处
  拟订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处理劳动
争议案件;指导各县(市)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参与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负责全市劳动仲裁员的聘任工作。
  (五)养老和失业保险处
  研究提出全市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率;拟订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办法;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养老、失业保险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六)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使用办法和政策。
  (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办法、养老金待遇标准和给付条件;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拟订全市社会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企业工伤保险基本政策;指导各县(市)、区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和开展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进行监督;拟订促进企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工作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企业的工伤认定工作,保存工伤档案。
  (九)财务审计处
  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
组织监督基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负责机关财务和其他各项专项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
  (十)监督监察处
  拟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检查工作。
  (十一)培训就业处
  组织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负责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考核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全市就业培训工作;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政策、规则和措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招生就业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十二)信访处
  负责接待、办理相关众来信来访;负责市委、市政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办信访件及信息的反
馈;组织协调本局处室、局属各单位、县(市)区劳动信访工作;参与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市技工学校教师中级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系统内干部教育培训及外事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