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5.11
∙【字 号】黄政办〔2018〕80号
∙【施行日期】2018.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省委办公厅
正文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字〔2018〕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1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办字〔2018〕33号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I9日
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落实,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现结合青海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坚持价值导向、实行分类施策、激励约束并重、精神物质激励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统筹不同科学门类、创新链的不同环节,加强系统设计、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收入分配机制进行系统的设计,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结合,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
二、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一)发挥工资性收入的激励作用。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强化绩效评价与考核,使科研人员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活力、鼓励
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联)
(二)加大科研项目激励引导作用。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管理和报告等机制,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智库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联)
(三)支持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合理报酬,实现收入增长。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科研机构、高校应当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对科技人员(团队)实施奖励的,可与成果完成人员(团队)事前约定权属比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部分,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总额限制,不纳入总额基数。对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
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成果性收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联)
(四)完善体现知识价值的职称评价体系。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突出创新能力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权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
三、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
(一)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法人
责任,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突出绩效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人员的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使科研人员能够潜心研究。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用人单位要统筹考虑人才团队分配方案,完善科研辅助人员激励机制。科学设置考核周期,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形成长期激励导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联)
(二)建立符合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激励措施。支持高校建立符合本校办学水平和教师实际的绩效评价办法,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
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三)落实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自主权。完善科研人员岗位管理,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建立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科研机构、高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人员招聘和岗位聘用。科研机构、高校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数、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及股权、期权、分红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预算调剂权限,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经费的统筹使用权,加大绩效支出激励作用。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范围。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完善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机制。结合科研机构、高校分类改革和职责定位,加强对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申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对符合创新绩效评价条件的省内科研机构,给予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其自主选题开展研究、聘请研发人员等科研活动,使科研机构拥有更大科研自主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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