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3.13
∙【字 号】青政办〔2017〕34号
∙【施行日期】2017.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
青政办〔2017〕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26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开任务,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
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助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细则。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各级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主动公开公文印发后要按照公开时限要求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地
区各部门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等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明确各领域“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程序等。2017年底前,省发展改革、教育、经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农牧、卫生计生、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证监、扶贫等部门要在梳理本部门本系统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8年底前,省直各部门应全面完成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四)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各地区各部门每年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行政机关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
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定期检查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省委办公厅 (五)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2017年力争在我省选取2个县列入国家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重点围绕基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税费收缴、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环境治理、公共事业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扶贫救灾等众关切信息,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户籍管理、宅基地审批、涉农补贴、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政务服务事项,开展“五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公开方式,通过2年时间形成县乡政府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切实优化政务服务,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打通政府联系服务众“最后一公里”。
二、强化政策解读
(一)做好省政府重大政策解读工作。省政府部门是省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要围绕省政府重大政策法规、规划方案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等,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撰写
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引导和影响省内舆论、管理社会预期。省政府发布重大政策,省政府相关部门要进行权威解读,青海日报社进行权威发布,省内新闻媒体转发。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敢于担当,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参加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对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并抓好落实。需配发新闻稿件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精心准备,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按程序报批后,由省内主要媒体播发。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围绕省内外舆论关切,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多举实例,多讲故事。要加强与青海日报、西海都市报、青海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1时间生活》与《百姓一时间》栏目、青海新闻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等省内新闻媒体、网站及其微博和客户端合作,做好省政府重大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发挥主流媒体“定向定调”作用,正确引导舆论。注重利用商业网站以及都市类、专业类媒体,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
(二)建立完善政策解读制度。
2017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制度。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对以政府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按规定予以退文。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三、积极回应关切
(一)明确回应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务舆情的
回应工作,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省政府相关部门是回应主体;涉及地区的政务舆情,本地涉事部门是回应主体;涉及多个地区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回应主体。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二)把握舆情回应重点。重点了解涉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政府常务会和省政府部门部务会议定事项的重要政务舆情信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舆情信息;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实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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