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2.11.01
【字 号】浙政办发〔2012〕136号
【施行日期】2012.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1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要求,为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和耕地质量产能建设,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于提高我省土地利用效益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耕地保护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
农田建设工作,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作为服务“三农”、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二五”期间1043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18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创建工作。
  二、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一)加快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以保护耕地、提高耕地有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土地整治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做好与城乡建设、农业发展、产业布局、水利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林地保护利用和基本农田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要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摸清各类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和标准农田现状,科学分析土地整治潜力,为规划编制奠定坚实基础。规划成果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须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各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充分利用全省1500万亩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结合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基本农田保护示范
区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等载体,整合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农田整治建设项目,制订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科学安排建设项目和面积,落实建设目标任务。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建设任务要分解到乡镇,落实到村、地块和项目。各地要按照建设计划,对目前正在实施并于今年计划建成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经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认定一批;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年久失修的,以及已划定为基本农田的中低产田改造建设一批;对2000年底以后建成的标准农田中不符合现行建设标准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提升一批。经过几年努力,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全面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全省18个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要科学编制“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方案,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整治、规范实施,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严格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对各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和预算定额标准,认真做好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高标准基本农田建
设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批准立项,项目竣工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初验,设区市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组织抽查。同时,各地要认真做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信息报备工作。
  (四)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各地要充分尊重农民众意愿,组织农民众参与项目建设,不得强行调整土地权属,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9号)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土地权属管理,切实维护众合法权益。
省委办公厅
  三、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要求,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配合、众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金”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机制。各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标准
基本农田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要强化落实县(市、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的实施责任。
  (二)落实资金保障。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由县(市、区)政府为主负责落实,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等造地改田资金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主,引导和整合各类相关涉农资金,建立集中投入机制,共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省补助资金由中央分配我省新增费和省分成新增费分配市县部分(不含宁波)构成,具体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可用额度确定。新增费主要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其中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部分,要优先保证高标准基本农田配套水利设施建设。新增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
  (三)强化考核奖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要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管理规范、资金筹措到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或抽查发现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上一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新增费支出执行进度与下一年新增费分配情况挂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