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正常发用电秩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0.12.07
∙【字 号】浙政办发明电〔2010〕291号
∙【施行日期】201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正常发用电秩序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10〕29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正常发用电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处理节能降耗和有序用电的关系。实施有序用电,既是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等重要用户用电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高耗能行业用电过快增长的有效措施,更是当前推进节能降耗、确保完成全年及“十一五”目标任务的必然选择。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咬定目标不放松,坚定信心不动摇,加大力度不懈怠,打好节能降耗攻坚战。要加强对实施有序用电措施的监督检查,既要确保实现用电增幅控制目标,又要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为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和明年“十二五”开好局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执行“有保有压”有序用电原则。当前是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最后关头,同时冬季用电高峰即将来临,有序用电任务重、压力大。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
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有保有压”、“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完善和落实好有序用电方案,切实把居民生活用电摆在首要位置,全力保障医院、学校、铁路、交通枢纽、供水供热、广播、通信、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石油天然气生产输送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电需要,保障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企业用电,保障营业额和用电量同步增长的第三产业用电。继续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严格限制落后产能用电,严格控制新上高耗能工业项目的接电投产,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的落后产能和违规建成项目,要依法、按程序停止供电;严格限制销售收入与用电量严重不匹配的企业用电,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用电。确保全省全年全社会累计用电量同比增幅控制在15%以内,确保各市控制在省里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三、全面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已出台《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0〕2643号),我省实施管理办法也将出台。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里的部署,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投入,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电力企业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加快队伍建设,建立技术支撑平台和评测体系,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四、努力搞好电力生产供应。各级经信部门要加强电力运行监测和电力调度指导,及时协调发用电矛盾,坚决防止影响重点用户用电和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错误做法。电网企业要坚持统一调度,严肃调度纪律,加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控制。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调度命令,加强设备运行管理,安排好发电生产和设备检修,积极采购和储存电煤,确保发电生产和供热用煤需要。对于出现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和发电生产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经信委报告。
五、标本兼治推进节能降耗。各地既要认真做好当前有序用电工作,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切实压减不合理用电需求,更要把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切实推进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资源环境约束增强的倒逼机制,加大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规划的实施力度,支持新兴产业和结构调整项目,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特别是控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扩张。从根本上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正确处理节能降耗与有序用电的关系,切实加强对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的组织和领导,坚决防止“一刀切”等简单化管理方
式以及为保当地重点大企业用电而影响城乡居民生活、重要用户和第三产业用电的做法。省经信委要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依法规范有序用电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完善配套政策和依法督促等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节能宣传报道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10〕89号)要求,大力开展节能宣传,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节能降耗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省委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正常发用电秩序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最后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重要部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
近期少数地区出现了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而限制居民生活用电的情况,为此,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专门下发通知,明令禁止这种做法。随着年底临近,还有少数地区为突击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仍在采取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特别是居民生活用电合理需求、强制性停止火电机组发电等错误做法,干扰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必须立即纠正。目前正值冬季采暖和用电高峰期,电力正常生产供应事关人民众切身利益,务必全力予以保证。经国务院同意,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合理发用电的关系。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要通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调整经济结构,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来实现。近期少数地区采取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特别是居民生活用电合理需求、强制性停止火电机组发电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节能减排的初衷,不利于节能减排的持续深入开展,也严重损害了人民众的切身利益,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极其错误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要立即恢复受影响的居民生活等重点用户的供电,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和发电生产,切实维护正常的电力生产供应秩序。
二、全面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
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投入,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电力企业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加快队伍建设,建立技术支撑平台和评测体系,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当前要完善和落实好有序用电预案,切实把居民生活用电摆在首要位置,关心好、保证好,全力保障医院、学校、铁路、交通枢纽、供水供热、广播、电信、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石油天然气生产输送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电需要,继续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的落后产能和违规建成项目,要依法、按程序停止供电,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用电,杜绝“亮化”工程等浪费现象。
三、努力搞好电力生产供应。各地区要加强电力运行监测,及时协调发用电矛盾,对少数地方采取的影响重点用电需求和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错误做法,要立即制止。电网企业要坚持统一调度,严肃调度纪律,加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控制。发电企业要加强设备运行管理,安排好发电生产和设备检修,积极采购和储存电煤,确保发电生产和供热用煤需要。对于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和发电生产的问题,要及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报告。
四、标本兼治推进节能减排。各地区既要认真做好当前有序用电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
高排放企业用电,切实压减不合理用电需求,更要把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切实推进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资源环境约束性增强的倒逼机制,加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力度,支持新兴产业和结构调整项目,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特别是控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扩张。从根本上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当前要妥善处理节能减排与合理发用电的关系,切实加强对维护正常电力生产供应秩序的组织和领导,坚决纠正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特别是居民生活等涉及公众利益用电、强制性停止火电机组发电情况的做法。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依法规范有序用电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政策和依法督促检查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11月23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