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治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网络谣言治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预读: 摘要:网络媒体技术的发展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同时也引发了网络谣言的产生.其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也给我国的社会、经济以及文化方面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了对其实施强有力的控制与预防,相关部门不得不采取法律规制措施来治理网络谣言,保障网络环境的健康良好.在此大背景下先对网络谣言的基本概念、分类以及特点作全面的概述,阐述治理网络谣言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现阶段治理网络谣言主要现状,最后再对如何有效的治理网络谣言,构建一个完整科学的网络谣言法律责任体系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网络谣言;诽谤;侵权;法律责任
一、“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概述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六小灵童
从科学角度来说,网络谣言是建立在互联网传播基础上的错误信息交流方式,其也是属于社会谣言的一种.在《辞海》中,有关谣言的字面解释指的是无关事实依据的荒谬或者是捏造的信息.据此可推断网络谣言的基本内涵即是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大多为社交软件、微博、邮箱、网络论坛等,将毫无任何事实依据的信息到处传播,这里的谣言内容大多与时事政治、社会领域、名人轶事、突破传统等方面有关.当今关于网
络谣言内涵的两大主流思想是“媒介说”与“专业说”.不同学者对网络谣言的概念做解析时,对把重点放在网络这一媒介上,还是“谣言”这一名词上有不同看法,这也是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的最主要区别.传统的谣言一般集中在小范围内,口口之间迅速蔓延的形式,而网络谣言则是将现实社会转变为虚拟的网络世界,尤其是在社会遇到某些突发事件,或者是有关网民自身的利益时,每个公民都有在网络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与权利.
(二)网络谣言的分类
网络谣言所表现的内容与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依内容不同分为六类:一是有关政治的网络谣言.这类网络谣言主要围绕党、政府,涉及到某些国家内政、机密信息、政治决策以及政策制定与出台等方面的内容.这类谣言会使民众对政府的工作能力与社会稳定产生怀疑,引起社会的矛盾产生,对社会的与国家的安全产生不利的影响.二是有关灾害的网络谣言.其主要是捏造某种灾害产生或在灾害发生后,夸大灾害的危险性信息,对民众的心理以及社会的产生不利影响.之前日本核泄漏事故后,国内出现了一股“抢盐风潮”,即源于网络上传播的相关谣言.三是有关恐怖的网络谣言.其主要是通过捏造有关社会甚至是国家的危害信息,例如或者是爆炸事件来引起社会民众的人心惶惶,扰乱了原本和谐的社会秩序.四是有关犯罪的网络谣言.与恐怖谣言不同,其指的是凭空捏造某些犯罪信息,引起社会民众的反抗与不满.五是有关食品安全的网络谣言.其主要通过捏造夸大某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民众的惊慌与不满,造成对该食品或产品的生产企业损害.前不久的“皮革奶”事件就是属于这一类.六是有关名
人轶事的网络谣言.往往是根据某名人凭空捏造出非事实的信息,给当事人造成名誉与心理伤害,也给整个社会渲染了一种不正当风气.例如杨幂的“”事件等都属于这一类.
(三)网络谣言的特点
首先,从内容方面来看.网络谣言的内容覆盖面广,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民数量正逐步增加,不少网民可以在不同的社交网站、微博论坛以及聊天软件中散发网络谣言,其主要涉及的内容覆盖面会很广泛;网络谣言的内容可以进行再加工传播,与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由于是利用网络作为传播媒介,更具有稳定性与固定性,经过在网络上不停的传播后,网民容易将这一传播的信
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起来,断章取义并在原来的信息上进行再加工,加入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或者是加入某些能够展现自己主观情感的词语,以此引起共鸣.其次,从传播过程来看.网络
谣言实现高速化传播,网络化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网络谣言的传播,智能化的移动设备也为人们随时随地的发布信息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并且在网络这一自由的平台上,人们可以将信息无限制的复制或者是转发,也可以在事件突发的第一时间段内就能了解到最新消息,例如马航失踪的最新状况,人们都可以在网上充分的了解到;网络谣言多为匿名隐形传播.网络化的世界是虚拟的存在,其所附属的IP地址也是隐形存在的.因此,网民就可以在网络上随意的发表自己的看法,有的时候难免会因为言辞的不当以及主观情感的深入,散发网络谣言来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这种匿名传播网络谣言的现象在贴吧论坛以及某些
社交网站上最为常见.
(四)网络谣言的危害
首先,公民作为主要的网络使用主体,是潜在的侵权和被侵权主体.一方面,散播网络谣言会对公民的名誉与各项人身权利产生损害与不利的影响.如近几年的传闻六小龄童去世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网络谣言,六小龄童也自己出来证实自己并未像网络上说的那样“被死亡”,这不仅给其本身的名誉与影响带来损害,也会加重其的心理压力,损害其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网络谣言会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带来损害,著名的案例如日本核泄漏引起的“抢盐风波”,不少市民都听信网络的谣言,去各大超市抢购囤积食用盐,最终官方出来辟谣后,囤积的盐不能够完全使用,也不能进行销售,造成了财产损失.其次,对社会的稳定及秩序的危害.一方面,网络谣言会对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的发展带来影响.在汶川地震的时候,网络谣言矿泉水与方便面的短缺,致使不少居民都开始囤积此类食物,同时不少商家也趁此时机抬高物价,致使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受到了影响.另一方面,网络谣言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正常秩序的发展.造谣者会利用网民好奇心理,捏造出违背事情真相的事件,并在网络上大肆宣扬,甚至会对社会的突发事件与政府的政策进行捏造宣传,例如针对天津港火灾爆炸的事故,有些网友就在网上编造传播“天津港爆炸死亡1300多人,附近居民小区一个活口没剩,有毒气体正向北京蔓延的消息”,给民众的心理带来恐慌,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再次,对政府及国家稳定的危害.在国务院最新研究的数据中,我们发现网络意识形态的信息与媒体在对整个社会,政府乃至国家的管理与治理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一方面,
网络谣言会对政府的声誉与国家的影响带来损害.典型的例子即忠县的儿童失踪案件,而公安局却对此不闻不问.不明事理的网友第一反应即公安局的失责与不负责任,其实忠县儿童失踪案件本身就是捏造虚假的,这就给政府的部门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更有些势力在国外散发各种言论,给我国的声誉与形象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给民众传达一种政府及国家不负责任的假象.
(五)网络谣言治理的必要性
纵观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几起网络谣言案,例如“秦火火案件”,“张海迪的日本国籍案件”与傅学胜的“非洲牛郎案件”等,同一特点就是散播谣言者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坏而采取不法措施来严重影响网络环境.因而,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更需要法治的监管和介入.虽然网络谣言的兴起与发展是在虚拟的空间内进行的,但是其从根本上反应的还是人民的基本利益问题,相关部门还是应该要加强对网络监管立法制度的研究与探索.另外,维护网络世界的稳定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了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不管是在治理手段上的使用,还是在社会舆论方面的控制,治理网络谣言都必须要坚持依法治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治理网络谣言.只有在法律化、专业化与科学化的视角下依法治理网络谣言,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的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以及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二、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现状
(一)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相关举措
第一,深化新闻体系改革,将互联网的信息透明公开化.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知道网络谣言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政府的威信与公信力产生不利的影响,其所渲染的一些负面新闻,会破坏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公平形象,损坏政府的声誉.笔者建议政府部门不妨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深化
改革新闻的传播体系,将社会上的一些正能量的事迹大力传播,正确的引导舆论导向.网络谣言的传播难以控制,但可在根源处控制网络谣言的产生.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网络信息监管与审查的力度,将网络谣言扼杀在摇篮里,对已经形成并传播的网络谣言实施公开透明化的处理方法,来启示民众切勿轻信谣言.同时,政府部门日常对民众的上网文明教育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也是必不可少,以此提高公民在使用网络时的文化素质与自律意识.第二,加强法律监管体制,严惩造谣是非之人.网络谣言危害性大,传播范围广.政府不得不采取法律规制武器来保障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政府实施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律监管体制,从互联网的各个方面在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对网络环境实施者全方位监管.在处理散播谣言的不法分子时,相关的部门也绝不能手软,要依法按照国家所颁布的有关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对不法分子实施强有力的法律制裁.第三,提高网民文化素质,增强谣言鉴别能力.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相比于西方等发达国家的公民文化素养,我国的网民文化素养相对较低.不少网民在网络上容易被谣言所影响,缺乏一定的谣言鉴别能力,容易盲目追从,更会因为自身文化素养的缺失,加快谣言的传播速度与效率.因此,我国政府在治理网络谣言时,同样也许注意进一步提高网民的文化素养,增加其网络
谣言的鉴别能力.
(二)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问题分析
首先,法律规定的制定不够完善,可执行性较低.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制定体系也不够充足与完全.只有《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网络诽谤解释》),涉及到网络诽谤的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网络谣言的处理也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社会大多数只是对造谣者从事以处罚金钱或者拘留而已,这也是不可执行的.虽然我国政府的各个部门都对互联网的安全与犯罪制定出了明确的处罚条约,但各自处罚与治理的重点却又是相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产生积极的作用.其次,对造谣者的处罚力度还不够深入.虽然在上述内容中,我们提到我国的部分法律,尤其是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对网络造谣者的相应处罚与规定,但是其中不严谨与科学的问题还是存在的.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网络造谣者的处罚是处以10天以下的拘留和500元之下的,在其他的法律体系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是根据实际处罚情况来看,不少造谣者非但不能从处罚中吸取教训,反而更加大胆的实施网络犯罪行为.另外,我国的其他法律例如在《民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对随意使用侮辱性言语诽谤,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的,将处以不同的刑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网络谣言犯罪的势力,但是由于立法的范围不够清晰,实施的力度与执法性也不够,因此也很难以达到严惩造谣者的作用. (三)国外网络谣言治理的经验吸收
网络谣言的危害涉及到公民,社会乃至国家,对社会的各方各面都产生着极其不利的影响.基于此,国外的不少国家在立法中都采取强硬的态度来治理网络谣言现象,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比如,德国在刑法典中规定:明知传闻有误,且会在广大人范围内引发不安,进而危害公共秩序,还有意散布者,将面临最高6个月监禁或的处罚.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加重处罚,即如果其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应受到最高5年监禁的处罚.美国更是出台了130多项内容为规制谣言及网络传播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我们的近邻,日本对于互联网的管理除依据民法和刑法外,还制定了《电子契约法》、《反垃圾邮件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总结国外的立法例,可以发现几个特点:一是这些国家法律体系比较完善,除民事和刑事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些专门法有利于广大网民自觉规范上网言行,也为执法机构惩治造谣行为提供更加直接精确的法律依据.二是法律条文缜密周全且具体,同时可操作性也很强.三是认定标准明确,处罚措施严厉,惩罚力度大,威慑力强.这将会对我国的治理现状提供科学的参考与启发.通过对国外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治理方法与法律规制的研究,要实现对网络谣言有效治理,必须控制好公民、社会以及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其
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互构建为一个科学且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而我国在这三个方面的治理现状做的都不到位,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立法上缺少严惩性,在实施法律规制措施方面又难以依法合法进行.因此,笔者建议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惩罚监督力度,加大立法的严格性和全面性,根据我们的国情,采取以民法与行政法为主,刑法为辅的惩罚机制,更好的规范网络言行,维护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三、关于网络谣言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网络谣言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中,民法部分的相关法律与治理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在我国目前的民法体系中,对网络谣言的规制与治理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就对网络谣言犯罪分析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规制与解释,其中的第36条就有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注:如“”之类),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法律虽然直接为散播网络谣言的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但是力证难度却很大,由于现如今的网络世界,大多数用户传播信息采取的都是匿名制,实名制的扩展要求还不够广泛,因此很难确定网络造谣者的真实身份.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规定:“原告必须清楚的指导被告的真实身份与其他方面,这样才构成诉讼的基本条件.”这就给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治理造谣者的法条带来了实施层面上的困难.受到谣言侵害的受害人必须要清楚地认知造谣者的真实身份,而网络服务的提供商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推定原则,这完全符合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却无法更好的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造谣者所承担的惩罚力度也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合理的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完善的法律机制体系来弥补,且法律的规制力量是十分强
大的.笔者建议我国的立法机关可以以民法体系中的《侵权责任法》为基本过错推定参考,在制定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也要对有争议的与值得商榷的部分作出详细而全面的解释.
(二)行政责任的承担
目前,我国对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主要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散布谣言的范围较小;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认识错误,并加以改正的;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较小的几种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引起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虽然在我国的行政法中对散发网络谣言者有着明确的处罚与规定,但是根据长期的实施效果来看,我国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为的应用不具有广泛性,范围较狭隘,而且从其的实施效果上来看,行政处罚的预防,警示功能并不明显,一般的捏造与传播的网络谣言难以列入到刑法所治理的范畴中去,而行政法的处罚力度有限,因此其对网络谣言散播者的警示作用也不够强烈.但是虽然我国的行政法在实施的方式与作用上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但是其是治理网络谣言最为合理的法律规制方式,在民法之上与在刑法之下的处罚力度使得不少谣言散播者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是笔者还是要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并细化相关的行政法规内容,加大对行政法规的使用力度,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为刑法的法律规制提供一定的帮助.
(三)刑事责任的承担
正如前述,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从多个层面上进行规制,而这个体系最后的一道防护网就是刑罚制裁.针对近些年不断出现的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及时出台了《两高网络诽谤解释》,对人们的网络言行进行更加具体的规范和限制.而言论自由作为宪
法赋予的一项权利,此时难免会受到相关刑事法律的威胁.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慎之又慎,做到细化明确的行为方式和模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在打击犯罪和保障私权利之间谋得一个平衡.笔者认为在构建网络谣言的刑事责任体系时:首先,应当保证刑法规制网络谣言要合乎宪法精神.言论自由并非是无节制的,我们国家宪法中从消极方面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做了规定,公民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介于我们宪法缺乏相应的保障实施的措施,需要刑法等“保障法”具体“圈定”出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当网络谣言触发到刑法红线,便会启动刑法制裁.此时,刑法的制裁不仅不违背宪法,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每个人应有的自由和权利.其次,坚持刑罚手段处理网络谣言的谦抑性.网络时代的到来,为民众提供了一个更广阔和便捷的渠道表达心愿,也为国家的民主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国家机关在打击网络谣言过程中,要以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精神为指引,在惩罚言论犯罪方面保持谦抑和谨慎.一方面,立法过程中应慎重思虑限制言论自由的罪名设置是否正当;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力,认定被告人行为性质时要谦抑援用解释法条.在罪与非罪之间有广阔的中间模糊地带,根据宪法的精神限缩刑法对相关犯罪的适用范围,作出合乎宪法的限制解释.再次,刑法的规
制应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外在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同时,也许坚持看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再做决定.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刑法要求立法机关做好使得设置的罪名与相制定的刑罚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如何做到设置罪行与刑罚的合理性,就要要求立法机关遵循这三个标准:第一个为认清刑法界限;第二个为对应相应的刑罚种类;第三个则为对量刑实施一定幅度的调控.在第一个中,认清刑法的界限,就要清楚了解到刑法具体所管理与规制的相应内容,在社会利益中最重要的,损害程度最大的部分才需要使用刑法来进行保护,把那些有着损害动机,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以及利用社会公众力量与法律规制行为难以调制的反社会行为才称为“犯罪行为”.在第二个标准中,相关部门就要清楚了解刑法所制定的四大基本原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切不可盲目的使用刑法制定不合理的刑罚,一定要将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对应好相应的刑罚措施,这样才能更好的实施刑法对造谣者处罚及教育功能.在第三个标准中,相关部门也要遵循量刑适度原则,根据不同造谣者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其所受刑法的轻重程度.而设置的罪名与刑罚要具备合理性与科学性的这个部分也被成为刑法制定中所遵循的“比例适度原则”.这个原则的实施并不是要求相关部门减轻犯罪者的刑罚程度,而是要做到合理的使用刑法的规制力量,科学的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来设置合适的刑罚程度,致使每一位犯罪分子都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且又不失公平.“比例适度原则”衍生到刑法规制上就是着重渲染刑罚的适度性与谦抑性.最后,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要坚守犯罪构成的底线.现实生活中,网络谣言因为侵犯的客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导致它们具有不同的价值和社会危害性.立法机关应当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设立不同的入罪门槛,同时在刑罚幅度和打击力度上也应有所差别.在《两高网络诽谤解释》中对何为“捏造事实
诽谤他人”,何为“情节严重”,以及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了列举式规定,这无疑理清了网络谣言入罪的边界.告诉人们在网络上作出何种言论就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这些行为中哪些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行为,或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当然,对于此二类行为我们刑法中已有对应的刑罚措施.我们在以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衡量罪与非罪的界限时,要特别重视责任要件.它是刑法规制网络谣言行为人的必要条件,要求其在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态.尤其是对几类网络谣言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要做重点考察,包括第一谣言制造者、转发者、第二谣言制造者和谣言的放任者,通过他们的主观心态确定是否应该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四、结语
根据原创论文参考数据统计分析,此文认为综上所述,要想科学合理的治理好网络谣言问题,为网民提供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更好的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维护政府及国家的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