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条件为:
1、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本地的户籍(有些地区不限制户籍)。
3、教师类要求具备教师资格证,综合类要求相关专业,医疗卫生类要求相关专业。
4、学历要求本科以上或者专科以上(不同地区规定不同)。
非应届毕业生可以考。考试题目和国考不同,事业单位考公共基础知识,国考考申论和行测两科。
学历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包括大专,有少数地区要求本科,具体要看地方的规定。大三专科在校生以及大四本科在校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只要符合报考条件都能够报名参加考试。
事业单位培训包括:
主要包括四类培训:
一是岗前培训,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开展,以提高其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专业科目包括所聘或者拟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等。
二是在岗培训,主要针对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管理人员的在岗培训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参照岗前培训执行,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转岗培训,主要针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以提高其适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
四是专项培训,主要针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
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
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事业单位考试科目有哪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招聘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历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七)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
哪些人不能参加事业单位考试?
曾受过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非应届毕业生,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主管机关认定有作弊行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其中,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应聘。
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的单位和岗位。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包括三种情形:(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三)事业单位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管理人才、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坚持德才素质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从严掌握,择优选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设置总量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和职责分工负责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一)从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属事业单位”)之外调入省属事业单位的,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二)省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由调入单位商调出单位办理。(三)从省直属事业单位调入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商省直属事业单位办理;从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入省直属事业单位的,由省直属事业单位商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四)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间的人员调动,属同一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商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五)省属事业单位调往各市县或省外的,分别由各市县、调出单位或调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六)市县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由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进行调动:(一)改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二)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三)调整不适应现聘岗位工作的人员;(四)其他特殊情况需人员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