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1997年考研真题集合
第一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1997年考研真题集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1997年考研真题集合民商法1997-2010年真题集合(一起下了,省得麻烦,给2012年的同学们)中南政法学院1997年
一、问答题:(共80分)
1.试述民法解释学的价值与方法(15分)
2.试述合同构成中的意思表示(18分)
3.试述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17分)
4.论法人责任(15分)
5.试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者之异同(15分)
二、案例分析(共20分)
1.某企业濒于破产,欠了若干个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偿还,其中包括某银行债务。这时,银行与该企业达成协议,即用企业全部财产作为银行债权的抵押。为此,导致诉讼。问,这一抵押协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某乙路拾足金项链一条,因寻不到失主,便将金项链给公安部门招领。招领期届满,仍无人认领。不久,公安部门依法将该项链进行拍卖,被丙,买去。某丙因 故将这一项链寄放在好友某丁家里,被小偷某戊偷去。某戊将项链卖给某己。某己不幸死,遗有二女某庚与某辛。甲见某庚与某辛为争继该项链正是自己一年前丢失 的,当即提出返还项链的请求(经查,此确系某甲丢失之物)。某庚某辛不同意,此事又被某丙得知,他亦请求返还项链给自己,各方争执不下,便至法院。
问:该案涉及了几个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都有哪些?该项链应否返还?如何返还,返还给谁?为什么?如不应返还,理由何在?
第二篇:苏州大学民商法考研真题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09年民商卷)
1.试述民事责任的本质和特征。(15分)
2.试比较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15分)
3.试评述《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15分)
4.试结合我国《合同法》和传统民法理论,比较“合同解除”“合同消灭”和“合同终止”三者的不同含义。(15分)5.论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和类型。(30分)6.试评述物权行为理论以及我国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30分)7.案例分析(30分)
甲在2000年6月购买一套商品房,与妻子周某和小女儿乙共同居住,8月7日,甲与该小区的物业签订“物业公约”: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甲承担上缴物业费的义务。由于物业公司只安排保安负责巡视保护安全,其监控设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检测而未能正常使用,小区业主要哦秋安装防护窗,物业予以拒绝,造成安全防范漏洞。2001年3月5日凌晨1时许,良民罪犯通过小区垃圾场的小铁门没有上锁,一直敞开着的机会,闯入甲的家中,将乙奸淫后
杀害。其中一名嫌犯被抓捕归案,判处刑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甲索赔,判决刑事被告人赔偿12346元,其余无能力赔偿,甲依据“物业公约”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违约损害赔偿4万元,对甲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
结合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对上述案件进行评析。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07年民商卷)
一.简答题
1.简述民事权利的含义。2.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3.简述战友的分类。
简述《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规制的相关内容。二.论述题
1.评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制度。2.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3.论侵权行为法中的归责原则。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08年民商卷)一.简答题
1.试辨析“权利”“权能”二者的含义。2.简述代理关系中基础法律关系和授权行为。
3.简述用益物权的特点,并结合我国《物权法》谈谈用以物权客体的新发展。4.简述情事变更的原则。二.论述题
1.论抵押权客体的发展和变化。(结合传统民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先关规定和变化予以论述)2.论提存。3.评述下列法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苏州大学优势专业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0年民商卷)
1.试比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2.试比较要约和要约邀请。3.论述违约金责任。
4.结合主债务和保证债务主从关系,试评述下列法条: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73条第2款: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一款:“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5.结合侵权责任法3次审议稿相关条文评述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3次审议稿86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6.结合《物权法》论述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7.结合民法中免责条款相关理论评述下列案件: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1年民商卷)
苏州大学民商法考试题(2012年民商卷)
1.简述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15分)2.简述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法律后果。(15分)3.试比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5分)
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有何区别?(15分)5.论述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30分)6.评述下列法条中包含的法律制度。(30分)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