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公布日期】2009.08.13
∙【文 号】银监办发[2009]278号
∙【施行日期】2009.08.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和集中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7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今年上半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迅猛,在项目投资和房地产贷款带动下,大额贷款增长较快,且向中长期、个别行业集中的趋势明显,授信集中度突破监管底线的机构大量出现。现将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主要风险
(一)大额贷款户数和金额有所增加,个别小规模机构频发亿元以上单笔贷款。6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前十大贷款户贷款总额4582亿元,较年初增长16.4%,平均单笔大额贷款金额在1800万元以上。如广西10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1074笔,贷款余额395.6亿元,分别比年初提高471笔和231亿元,平均每笔大额贷款余额3684万元,比年初增长35%;山西30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客户322户,余额211亿元,分别较3月末增加98户和63亿元。6月末,全国共有543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最大单户贷款在5000万元以上,余额共计667亿元,
比年初增加24.4%。其中,161家农村信用社、39家农村银行最大单笔贷款在亿元以上,如河北邯郸市城郊联社向三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余额7.8亿元,山西大同市南郊区联社向大同市城市发展投资公司贷款余额6.2亿元,江苏太仓农商行向申久化纤有限公司贷款余额6亿元,甘肃天水秦州农合行向天水兰天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余额3.1亿元。
(二)大额贷款严重偏离支农方向,向非农行业集中趋势明显。从贷款行业分布来看,大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存在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大额授信的情况,部分机构新增贷款向上述行业集中趋势相当明显,严重偏离支农方向。如河北省联社今年4月违背农村信用社“三农”服务宗旨,擅自决定向辖内134家县联社定向募集资金397.5亿元,通过信托渠道注资政府投融资公司,部分资金已用做项目资本金;武汉市联社最大十家贷款户中有7户是土地储备中心和房地产企业,贷款总额10.4亿元。个别机构无视国家宏观政策和监管要求,仍存在向“两高一资”和国家限控行业大额授信的情况。如河南平顶山市辖内农村信用社前十大贷款户中,有2家水泥企业、2家铸造企业、1家焦化企业、1家氧化铝企业,均属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的企业。
(三)新增大额贷款向中长期集中,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严重。受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
产开发公司等中长期贷款大幅增加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大额贷款期限日益向中长期集中。如吉林省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上半年新增大额贷款中,有407笔、38.4亿元为中长期贷款,占大额贷款总笔数和总金额的比例均超过60%。其中,贷款期限为3年及以上的有138笔、金额12.7亿元。从今年上半年存款增长情况来看,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增幅较定期存款高出5.8个百分点,资金来源短期化趋势明显。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中长期领域,一旦未来货币政策出现调整,资产质量恶化、盈利水平下降,极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四)银(社)团贷款违规突出,分散风险功能未有效发挥。为更好地参与政府项目,同时规避授信集中风险,今年以来,部分省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了社团贷款发放力度。如青岛市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上半年共组织社团贷款项目11个,授信总额5.6亿元;江西省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31个社团贷款项目进行了授信,总额达到35.5亿元,全省前十大贷款户的贷款全部以社团贷款形式发放。在社团贷款迅猛发展的同时,一些违规行为开始冒头,长期积聚的风险问题急剧暴露。一是投向不符合政策导向,房地产、政府平台公司、采矿等非农产业授信集中度高。二是信贷资金被挪用现象严重,部分资金流向个人账户,甚至被挪作股东投资款。三是牵头行(社)承贷额未达20%,与参与行(社)责权不清,信息披
露不充分。四是参与行(社)单户贷款超比例,未有效分散风险。
(五)超比例发放贷款严重,部分贷款已形成不良。大额贷款迅猛增加的同时,资本补充远未跟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上半年超比例授信、超比例贷款情况严重。6月末,最大集团贷款超比例机构992家,占全部机构的41.2%;最大单一客户贷款超比例机构1256家,占全部机构的52.1%。一些超比例贷款密集投向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行业,目前已有部分形成不良。如哈尔滨呼兰区联社在实际资不抵债的情况下(6月末资本净额为-8081万元),仍然未控制大额贷款发放,目前前十大贷款户的贷款余额共计4672万元,已全部划为损失类;山西忻州原平县联社资本净额刚刚由负转正(6月末资本净额仅8.7万元),但其前十大贷款户的贷款余额竟高达2.4亿元,其中5户、1.7亿元贷款已全部划为可疑类,贷款客户均是煤矿、化工企业。
二、监管意见
(一)强化分析监测,分类提出监管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将大额贷款作为当前监管重点,加强风险分析和监测,针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状况和经营风险情况,灵活运用监管方法,分阶段、分类别提出监管要求。对于资本充足率未达标的机构,特别是资本
充足率为负数的机构,原则上不许新增大额贷款,对大额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以及最大单户贷款占资本总额的比重予以控制和压降。对于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机构,要严格遵守授信集中度监管指标的要求,不得因任何项目、任何客户而有所突破。要严格识别集团贷款客户内部关联关系,对于内部关系复杂、关联关系不清的,一律按10%的上限控制其授信集中度。对于包销的债券余额和提供的各类担保,在计算授信集中度时,都要计入授信余额。
(二)坚持“三农”定位,合理控制非农大额贷款。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在信贷投向上,要按照扩大内需要求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入,确保有效的农户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大力支持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合理控制非农大额贷款增速和比重,严守授信集中度底线。监管部门要及时充分掌握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占比、行业集中等情况,对超过监管比例、严重偏离支农轨道发放大额贷款的机构,及时下发风险提示和约见谈话,提出监管措施,逐个机构落实整改方案。
(三)提高风险意识,强化大额贷款管理。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彻底改变“大额客户即是优质客户”的错误认识和以大客户抢占市场份额的经营方式,切实提高对大额贷款和超比
例贷款风险的认识,强化资本约束,多渠道补充资本。省级联社要督促县(市)联社加强大额贷款风险控制,完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大客户所处行业和实际经营能力、资产负债总额、盈利水平、贷款本息偿还等情况的分析,设置大额客户授信风险预警线,严防贷款被违规使用或挪用。
(四)合规开展银(社)团贷款,有效分散信用风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大额信贷需求,在落实有效担保、切实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可通过银(社)团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切实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避免恶性竞争。参与或组织银(社)团贷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相关规定,明确牵头机构和参与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牵头行(社)要强化对贷款客户的尽职调查,及时充分披露贷款信息;各成员行(社)出资额必须严守单户贷款比例和限额,对贷款客户进行独立评估和资金监控,有效规避和分散大额贷款风险。监管部门应结合现场检查工作任务和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对大额贷款、银(社)团合规性、内部控制与风险状况实施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辖通报,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足额提取拨备,及时清收核销不良贷款。针对当前大额贷款过多投向高风险行业的
情况,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到未雨绸缪,及时足额提取拨备,确保拨备覆盖率和准备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尽快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职责、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对于已经暴露的风险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督促机构尽快查明风险发生原因,落实责任,针对不同情况迅速采取清收、核销、贷款保全、资产重组与转让等措施,防止风险蔓延和损失扩大。对于出现风险信号、质量开始下迁的贷款,要提示机构加强贷款监控,采取退出、追加抵押等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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