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下属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办理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是指包括各类贷款、贴现、银行承兑、保函等在内的表内外资产业务。“信贷人员”是指本行从事信贷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审查人员等有资格参与贷款审议、决策的人员)。
第四条本行的贷款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积极拓展城乡信贷业务,支持本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贷款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制度框架
第六条实行授权管理制度。支行、总行有权审批人在授权确定的额度、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受权人不得超授权审批(办理)贷款业务,授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实行“先授信、后用信”的贷款审批制度。报总行审批的贷款,总行在对自然人、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的
财务、非财务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授信由支行申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客户在取得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向支行提出用信申请,支行按授权权限逐级报批。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以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实行贷款“三查”管理制度。办理每笔贷款业务,必须做到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调查岗”负责贷款贷前调查评估和客户用信资料调查,以及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检查、进行风险分析、提出处置措施等),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贷款的合法性负责;负责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贷款到(逾)期催收、债权保全等;“贷款审查岗”,负责对调查岗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贷款决策岗”为支行负责人,对决策失误和监督管理不力形成的贷款风险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自然人保证类贷款实行追加配偶担保制度。支行在发放自然人贷款时,保证类贷款在原有担保的基础上需追加借款人配偶担保,借款人配偶应出具相关证明,并签署担保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有限公司保证类借款实行追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担保制度。
第十二条实行贷款集体会办制度。总行成立授信审查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按议事规则审议贷款事项;支行相应成立贷
款会办小组,制定操作规程,审议本单位的贷款事项。
第十三条实行期限管理制度。
1.贷款期限应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及自身的资金供给能力审慎确定。
2.贷款到期催收。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内,客户经理应通知客户准备还贷资金;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内,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催收,并通知担保人,同时保存有关催收记录。
3.预期贷款管理。贷款形成逾期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签章确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确保债权有效。
第十四条实行贷款对账工作制度。总行对账中心根据安排对支行发放的贷款实施对账,防范贷款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十五条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本行每笔贷款都必须确定清收责任人(即主责任人),同时明确其他各岗位的责任,无清收责任人的贷款不得发放。
清收责任人对贷款的风险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岗位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贷款出现风险或发生不良后,经总行有权部门鉴定,根据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按制度规定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建立客户经理考核上岗和离岗审计制度。总行人力资源部和信贷管理部负责客户经理的考核。所有客户经理要通过考评,获取上岗资格,未取得上岗资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
客户经理离岗必须经本行稽核部门审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信贷档案的移交。
第十七条实行贷款资金管理制度。本行所有贷款不得直接支付现金。支行应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支付贷款资金,单笔付款金额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应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形式支付贷款款项(具体标准以相应贷款品种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实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贷款流程各环节的重要资料、文件、合同、协议等由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妥善保管,达到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具体操作规范化。
第十九条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支行应根据贷款风险状况确定风险类别。贷款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以信贷资产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二)真实原则。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贷款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
(五)动态原则。在定期进行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借款人风险状况
如有明显变化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二十条本行的贷款对象包括经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合法身份证件、在本行辖区内有有效居住证明(含临时户籍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其借款时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经总行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总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在其账户内保持一定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支行的贷款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支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四)除自然人外,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
有权机关颁发的特殊行业许可证;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
(五)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六)申请短期贷款,申请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客户,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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