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管理行为,促进农村企业融资,加强风险管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农村商业银行自主授信管理下的各类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 委托贷款是指借款人自主选择农村商业银行担任中介机构,受托为其与贷款银行进行协商、安排融资资金,并对融资资金的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的业务。
第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银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委托贷款活动合法、规范、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二章 受托方和委托方的约定
第五条 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贷款总额、期限,利率等有关标准;
(二)委托方提供的抵质押物种类、估价、数量、质量等;
(三)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管理、处置的规则;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咨询、交流、通知、公告等;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五)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确立委托贷款的管理机制,实行专人专岗,委托贷款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了解贷款业务知识和风险管理技能。
第七条 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建立委托贷款资金流向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确保融资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时性、安全性。
第三章 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八条 受托方应当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减少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第九条 受托方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保抵质押物的真实合法,评估结果应当为借款人提供合理的担保贷款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委托方需提前告知受托方借款人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担保,减少受托方的风险。
第十一条 受托方应当在委托贷款存续期间对借款人的资信、前期承诺是否兑现、用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是否与监管机构要求符合等进行监督,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资本状况和借贷记录等。
第十二条 受托方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督导管理,对风险提醒和预警的情况,受托方应当及时出具预警报告,委托方应当及时采取承担担保、延期还款、提前清偿等措施,保障委托贷款业务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十三条 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委托贷款风险管理的内部制度和管理流程,定期检查检验,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开展交易活动,不得从事任何不合法、不正当、不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受托方和委托方应当恪守诚信原则,遵守委托关系中的相关法律和合同兑现约定,如果受托方因违反合同约定而侵害了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受托方和委托方在受理委托贷款时需对借款人及提供担保质押品进行风险评估,如属于违法、违规贷款,应该立即退回,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我的国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暂行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暂行办法解释权归贷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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