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
客户经理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
(一)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
款。
(二)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风险尽职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
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
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五)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六)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定期(按季)、不定期地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八)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九)根据检查分析的结果,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提出贷款风险分类意见;
(十)根据检查分析分类情况,发现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十一)将检查、分析、分类、风险预警提示等形成检查报告,向风险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
贷款协助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六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二) 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三) 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四) 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二)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三) 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四) 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五) 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第三章 贷款风险责任界定
第八条 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 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1、 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2、 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 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其责任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