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0.08
【文 号】银监办发[2007]213号
【施行日期】2007.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13号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持续向好,盈利能力不断增强,但不良贷款余额大、占比高,拨备缺口大,亏损挂账多,整体风险状况仍未得到实质性改善。为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增强风险抵补能力,进一步做好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呆账核销、亏损挂账消化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按季做好各项拨备的提取工作。
  截至2007年6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缺口2843亿元,拨备覆盖率11.1%,拨备充足率21.0%,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充足水平低10个百分点。为切实解决“高利润与高呆账准备缺口并存”的问题,各银监局和省级联社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的有关要求,按季做好各项拨备的计提工作。贷款损失准备已提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其他风险资产损失情况和风险程度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比例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计划,按季提取拨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经营亏
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要按季提取拨备,确保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二、加大呆账贷款核销力度,加强已核销贷款管理。
  截至2007年6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损失类贷款余额1323亿元,虽比上年末减少14亿元,但占不良贷款比例仍达19.5%,比上年末提高1.3个百分点。因此,各银监局和省级联社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做好呆账核销相关工作,加大核销力度,并加强对已核销贷款的管理。一是坚持原则,持续核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严格认定、证据确凿、逐级审查、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继续追索”的原则,做到“账销、案存、权在”;要把呆账核销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改变以往将呆账核销作为年终决算突击性工作的做法,持续深入做好核呆工作。二是做出规划,加快进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对拟核销呆账贷款列出清单,做出规划和计划,明确进度,严格考核;要提前做好呆账核销相关资料准备等工作;各省级联社要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争取更为宽松的核销政策,协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呆账核销工作。三是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呆账核销台账,落实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工作,逐笔落实损失责任和清收责任,继续追索债务,争取尽早收回。
  三、加快消化亏损挂账,合理分配利润。
  截至2007年6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亏损挂账860亿元,仅比上年末下降19亿元,与账面盈利水平相比,消化幅度低,存在“高利润与高历年亏损挂账并存”的问题。为加快消化历史包袱,各银监局和省级联社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盈利情况制定消化亏损挂账年度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对未按计划完成当年消化亏损挂账任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合理分配利润。 
  四、加强减免税收入管理,确保减免税收入专款专用。
  各银监局和省级联社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10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减免税收入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减免税收入全部用于消化历年亏损挂账、核销呆账和提取拨备,进一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抵补能力,严禁用于股金分红。各银监局和省级联社要加强对减免税收入使用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规分红的,必须责令其收回,并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做实利润。
  各银监局和省级联社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拨备提取、呆账核销、消化亏损挂账等工作作为常规性工作来抓,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根据拨备充足率、呆账贷款核销率、亏损挂账消化进度等指标达标计划,以县为单位,分年按季通报进步度情况,并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确保达标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拨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消化亏损挂账等工作不力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追究理(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