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6.06
【文 号】银监发[2005]28号
【施行日期】2005.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28号)
  各银监局:
  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现将这两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这两个意见转发给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与目标
  (一) 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明确目标、区别对待、分步提高”的基本原则,2007年以前,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实施影子评价。从2007年起,在风险监管领域,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与要求,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在部分监管指标及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方面,要考虑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实施有效监管。
  (二) 监管目标
  1.2006年底以前,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口径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始终保持在8%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比例实现“双降”,按五级分类口径,平均不良贷款比例达到8%以下。
  2.2007年底,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按五级分类口径,多数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5%以下。
  3.2007年底,其他主要风险监管指标基本达到商业银行监管要求;在全国银行系统综合评级中处于良好水平。
  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农村合作银行测算主要经营指标,制定分期达标规划与措施。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就达标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
  二、资本监管
  (三) 强化资本充足率考核
  资本监管是增强农村合作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约束资产扩张冲动、控制风险程度的有效手段,是防范金融风险、增强社会信誉、完善市场约束的必经之路。农村合作银行应按“五级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步骤,对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完成各项工作,达到资本监管要求。考虑到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运用的
特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权重将单独设定。
  (四) 制定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
  农村合作银行开业6个月内,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报送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13号)的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
  (五) 提高拨备充足程度
  拨备的充足程度反映了风险抵补能力,也是影响资本充足率水平的重要因素。农村合作银行应以贷款五级分类数据为基础,计算应提贷款损失准备水平。贷款损失准备未提足的农村合作银行,应在每年利润分配前补提贷款损失准备,使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逐年提高。资本充足率达标而贷款损失准备未提足的农村合作银行,应优化资本净额结构,逐年提高拨备充足率,满足风险资产增长对资本的要求。贷款损失准备已提足的农村合作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
  农村合作银行在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同时,应按照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和监管要求,提取
其他风险资产准备。
  (六) 形成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
  农村合作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包括增资扩股与自我补充两个渠道。增资扩股主要采用向原股东配股、在辖区扩募新股两种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银行以发行次级债方式补充附属资本。农村合作银行每次增资扩股应募集相对充足的股本,使二至三年内股本总额保持稳定,并符合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增强新股东入股的动力,农村合作银行可研究建立股份转让流通机制。
  农村合作银行应提高自我补充资本能力,一是提高盈利能力;二是补提拨备;三是利润分配中,将现金分红水平控制在合理比率内,鼓励股份股利分红方式,增加留存收益。
  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变动情况,深入分析资本充足率变动原因,及时预警。对资本充足率持续下降、不能完成达标规划的,要及时在资产规模扩张、资产风险结构、利润分配等方面采取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应对农村合作银行增资扩股工作予以指导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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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产质量监管
  (七) 全面推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2005年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逐步建立贷款管理系统及客户信息系统。
  (八) 保证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和真实性
  农村合作银行在贷款五级分类初分完成后,应对分类结果准确性、分类认定依据适当性进行复查,持续完善五级分类制度,严格分类标准,不断提高分类的准确性。农村合作银行应按五级分类和贷款逾期时间两个口径统计上报相关数据。
  (九) 防范大客户贷款与集团贷款风险
  农村合作银行应高度重视大客户贷款、集团贷款风险,充分关注授信的行业、地域集中度
风险。参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健全授信管理办法,严格授信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农村合作银行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不得超过15%,杜绝新增超比例单户贷款。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前已经超标的单户授信,应制定压缩计划,于2007年底以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