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与银行、证券公司、其他贷款公司等同业合作贷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使同业合作贷款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银行与贷款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合作,是指公司与银行、证券公司、其他贷款公司等同业机构开展的贷款业务合作,即银行将其有权支配的理财资金或自主资金、证券公司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其他贷款公司将自主资金或贷款资金交付公司,由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贷款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同业机构受让贷款受益权而成为实际出资人的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贷款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及《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分工协作的管理体系,即产品营销、产品研发、风险控制等部门间既职责分离又相互协作开展同业合作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公司开展同业合作贷款业务,依据以下原则:
(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平等协商、互利互惠;
(三)坚持自主管理原则,自主完成项目调查、产品设计、投资决策等事务;
(四)对每个贷款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五)勤勉尽责独立处理贷款事务;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研发创新部负责同业合作贷款业务及产品的研发工作,为公司同业合作贷款业务开展及创新提供支持。
第七条贷款业务部设置贷款经理岗位,负责同业合作贷款业务推介、尽职调查、项目立项、产品设计与贷款文件制作、发起设立贷款计划、贷款计划的发行与成立、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签订与落实担保、贷款资金支付、贷款项目管理、贷款收益分配与清算等职责。
第八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同业合作贷款业务合法合规性审查、业务风险审查与防范等工作,监测评估业务风险。
第九条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同业合作贷款业务审议、审批。
第十条贷款财务部负责贷款项目账户的开立、销户及财务核算工作。
第三章合作机构选择标准
第十一条开展同业合作贷款业务应审慎选择合作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贷款公司等同业机构,所选同业机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还需达到以下要求:
(一)银行须为总行或取得总行授权的有资质的分支行,证券公司、其他贷款公司须为总部;
(二)具备较强的资产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综合管理能力;
(三)具备开展同业合作贷款业务相关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四)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合作内容及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方式主要有银信理财合作、银行自主资金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等。
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银信理财合作贷款期限不低于一年,融资类银信合作产品不得设开放期。
银信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不得投资于结构化集合贷款的劣后受益权。
银信理财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应由银行私人银行渠道提供相关服务。
银信理财合作产品投资于政府项目的,公司加强对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等情况的调查,并遵守关于地方政府平台融资的相关规定。
银信理财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公司不接受银行为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公司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比例管理,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
公司在与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应采取买断方式,转受让的信贷资产应为正常类资产,事先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并坚持“真实转让、整体转让、洁净转让”原则。
银行理财资金受让贷款受益权的业务视同为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公司对合作银行未转回表内的银信合作贷款贷款,按规定计算风险资本。
银行以自主资金委托公司管理或受让贷款受益权不受银信理财合作相关政策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接受证券公司自主资金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金委托,设立单一或集合资金贷款
计划,将贷款资金用于证券公司指定的项目。资产管理计划是否符合证券业相关监管规定由设立贷款的证券公司负责。
证券公司可以成为公司发行的结构化证券贷款产品的一般受益人。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资金加入公司发行的集合贷款计划。
第十五条对于单一运用项目资金需求量大或公司有分散风险的项目需求时,公司可以与其他贷款公司共同组建信团为项目提供融资。
公司与其他贷款公司可以相互认购对方发行的贷款计划,对该类业务的投向分类、风险资本计提等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五章业务模式
第十六条公司目前开展的同业合作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银信理财合作,即银行以理财资金设立单一资金贷款或受让单一资金贷款、财产权贷款的受益权,将贷款资金委托公司用于其指定或推荐的项目;
银行自主资金合作,即银行以可支配非理财资金设立单一资金贷款、受让单一资金贷款受益权或加入公司发行的集合贷款计划,将贷款资金委托公司用于其指定、推荐的项目或公司自主选择的项目;
银、政、信合作,即银行以理财资金或自主资金设立贷款或受让贷款受益权,将受托资金委托公司用于其指定的政府平台公司或政府建设项目;
银、银、信合作,即银行以理财资金或自主资金委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贷款,由另一家银行受让贷款受益权,成立实际出资人的业务;
银、证、信合作,即银行以理财资金或自主资金在证券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认购公司单一资金贷款,由另一家银行受让贷款受益权成为实际出资人的业务;
证信合作,即证券公司以其合法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在公司设立单一资金贷款(不进行受益权转让),或加入公司集合资金贷款计划,委托公司将资金运用于其指定的项目的业务;
(以上几种模式分类互有交叉)
结构化证券投资合作,即同业机构以理财资金认购公司发行的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贷款计划的优先受益权的业务;
信信合作,即公司与其他贷款公司以自主资金或贷款资金互为认购对方发行的贷款产品,或组成“信团”对同一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同业合作贷款运用方式包括贷款、附同购条款股权投资、资产权益投资、证券投资等。
第六章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亲自履行同业合作贷款项目尽职调查、产品设计、审查审批及后续管理职责,管理要求等同于非同业合作项目,业务操作执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十九条尽职调查人员应对同业合作业务资金来源进行必要审查,如资金为同业机构自主资金的,要求在贷款合同中表明资金性质或提供资金为非理财资金的证明。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同业合作贷款业务坚持“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在贷款文件中明确约定受托管理责任及风险承担原则,一般要求约定贷款到期时“以维持贷款终止时贷款财产原状的方式清退”或“贷款期限延长至贷款实际偿清日”。在公司尽职履行受托责任前提下,业务风险由委托人自担。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同业合作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的三级风险管理控制体系。
贷款业务部合规风控员负责对同业合作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初步的识别和审查。
合规风控部根据贷款业务部提交的有关业务资料,对同业合作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业务风险性进行全面的审查,提出相关风险管理意见,定期开展风险检查和评估。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同业合作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同业合作贷款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交易对手违约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市场利率、汇率或金融产品价格变动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员工的个人因素导致操作不当甚至违规违约所引发各种损失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主要是指银行理财资金贷款业务开展中的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公司采取严把准入关,加强尽职调查和后续监测,要求提供充足担保,执行预警和止损条件等有效措施应对各类业务风险,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办法》、《风险监测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受让信贷资产业务存续期间,如发现受让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贷款文件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应要求合作银行予以置换。
第二十四条对证券投资产品设立预警线和止损点,实时盯市,达到预警线时及时通知劣后受益人追加资金,并采取降低风险资产持仓比例、停止买入股票等措施控制风险,达到止损线时必须及时止损。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股票受益权融资业务应做好质押股票价值变动监测,因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低于贷款合同约定时,及时通知融资人追加保证金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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