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时光烙印文化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网络连接失败【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1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5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怀松 
【审理法官】胡怀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苏州时光烙印文化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杨瑞妍;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剁椒娱投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苏州时光烙印文化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杨瑞妍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剁椒娱投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瑞妍 
【当事人-公司】苏州时光烙印文化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剁椒娱投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蜜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武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蜜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武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蜜武杰徐怡 
【代理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时光烙印文化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杨瑞妍;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剁椒娱投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文章是否损害上诉人的名誉权,杨瑞妍、剁椒娱投公司、小娱科技公司对此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向上诉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质证客观性自认证据不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文章是否损害上诉人的名誉权,杨瑞妍、剁椒娱投公司、小娱科技公司对此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向上诉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根据二审期间剁椒娱投公司、小娱科技公司提交的采访录音,案涉文章中的部分内容如“今年5月时光烙印为自家的耽美项目做了一次选角试水,立刻收到几千份报名资料”和“资方却因为时光烙印要开发耽美项目而撤资”并非杨瑞妍在接受采访时表达的内容,杨瑞妍在采访时提及“耽美项目选角试水”和“撤资”问题时均有明确的项目和主体指向,没有将上述内容捏造成上诉人时光烙印公司所为的意思,上述文章内容应系剁椒娱投公司在整理采访内容时出现工作失误所致。从采访的整个过程看,双方主要围绕耽美剧行业发展相关话题展开探讨,时光烙印公司在整个采访过程中被提及的次数极少,难以看出杨瑞妍有通过此次采访侮辱、诽谤上诉人的意图。关于杨瑞妍能否以时光烙印传媒负责人的身份接受采访的问题,鉴于杨瑞妍在接受采访时与上诉人仍在合作期间,且应邀在上诉人运作的项目中出任较为重要的角,同时杨瑞妍在一审中也提交了其当时持有的时光烙印公司的名片,一审未予认定杨瑞妍以时光烙印传媒负责人身份接受采访对上诉人构成侵权并无不妥。杨瑞妍在与上诉人合作前,自身长期从事耽美项目相关工作,上诉人选择与杨瑞妍进行合作,即应承担因杨瑞妍的身份及职业经历可能引发的舆论风险,案涉文章将杨瑞妍的职业经历、特点与上诉
人名称连接使用虽有不妥之处,但杨瑞妍、剁椒娱投公司并不存在通过上述结合使用侮辱、诽谤上诉人的目的。综上,一审未予支持时光烙印公司要求杨瑞妍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剁椒娱投公司在采访内容整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导致案涉文章内容与采访实录存在偏差的问题,本院在此予以批评,相应文章内容应当删除。关于上诉人时光烙印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所主张的资方撤资行为系完全由案涉文章所致,一审未予支持时光烙印公司的该项请求无明显不当。现案涉文章已删除,对于一审结果,本院认为可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