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罚办法(试行)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医疗纠纷赔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和护理的行为和结果,以及双方的原因和责任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一般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第四条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技术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
清晰,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二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纠纷)责任,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患者数量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经济赔偿责任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医院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想哥哥人员违反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反诊疗制度、技术操作常规、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应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
行为及其责任、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第九条医务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及诊疗规范施行诊疗工作,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过错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如经做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阴性,但在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而在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按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和方法进行时发生副反应;手术按操作规范进行,术后发生脏器粘连等情况;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者原因延误诊治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嘱,或拒绝必要的检查和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另外,在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时,执行了审批制度,向病员及其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同意签字,又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十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和责任程度认定:
(一)对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采用鉴定结论;
(二)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市医调会专家评议结论;
(三)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市医调会专家评议的,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讨论认定;
(四)对经法院判决的,采用判决结论。
第三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内容
第十一条范医疗纠纷赔偿结果,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市医调会、医院专家组或法院认定没有过错、过失或不足的,不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鉴定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等计入赔偿费),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20%
B段30,001-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15%
C段50,001-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10%
D段100,001-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5%
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3%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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