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滨海县振东乡 22 岁未婚的王爱平到该乡医院做阑尾切除手术,然而手术中医生却将其左侧卵巢也给切除了,医 生称此举是因其发现该女卵巢有病变故而为之。王爱平是在手术后到滨海县人民医院检查后才得知自己的卵巢被割除 了。在多次与振东乡医院院长朱迅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爱平将朱迅烧成重伤,头面颈部、肢体部烧伤程度均达 2-3 度,烧伤面积达 30%以上,构成重伤。且不说谁是谁非,两个人在一定意义上讲都是受害者。令人惊讶的是,新闻评 论中却是一片叫好声,十之八九的评论居然都是喊着烧得好!为什么会浮现这样的情况呢?
众法律意识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必须强化;在医方缺乏自律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无法实现维权 愿望。
2.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
(1)医疗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
(2)索赔的数额越来越大
(3)因纠纷引起的暴力冲突越来越多
(5)医疗纠纷的解决越来越难
3.纠纷产生的原因:
(1)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2)医护人员方面的原因
(3)患者及其家属方面的原因
(4)其他方面的原因 4.医疗纠纷对医院的影响: 1.严重干扰了医院的医疗秩序 2.加重了管理的工作量 3.增加了医院的经济负担 4.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心理负担 5.伤害了医院的合
法经营权 6.影响了医院的声誉
2002 年 4 月 4 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条例是我国规范医疗服务行业,妥 善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法规。
2003 年 1 月 6 日下达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要求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 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合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5.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治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6.事故的构成: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行为的违法性;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后果;
过失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关系:
医疗纠纷可由医疗事故引起,也可由非医疗事故引起。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纠纷;
非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意外;
并发症;
不当医疗行为;
患者自身原因。
8.事故的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伤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普通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普通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伤的其他后果。
9.事故分级的意义:
分级直接涉及对患者的赔偿
分级涉及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也涉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事权划分(患者死亡、可能 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处理)
分级涉及到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行政处罚
10.故与纠纷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实事求是。
11.故与医疗纠纷的防范:
1.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医院质量监控机构。 2.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与诊疗常规。医疗实践中,已经建立了一套科学化、规 范化和标准化的护理操作常规,如各科疾病诊疗常规、检查技术常规、技术常规、急症抢救常规、护理操作 常规以及《医护人员交接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手术室规则》等,认真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对提高医院的医疗 质量、减少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加强医护人员安全意识。
4.严格医疗文书的书写与保管。
5.严格药品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6.注重心理、人文科学学习,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尊重患者的权益。
充分了解患者的权利 12.生命权: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 13.健康权:指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14.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既相互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
案 例:医院擅自取死者脏器的侵权纠纷案件。原告称:被告在死者在没遗嘱、未经亲属允许的情况下,未办理合 法手续,擅自在患者故世后 10 小时内解剖了死者的尸体,并取出了全部脏器作为标本,这已构成侵仅。要求被告返还 死者遗体及脏器,赔偿精神伤害补偿费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辩称:患者去世,原告即提出要求尸解,医院为查 明死因,进行尸体解剖是必要的、合法的,原告诉被告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无端指控被告侵权,伤害医院名誉, 给医院造成为了经济损失,故反诉要求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住手侵害,并支付死者遗体在医院存放期间的费用及 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判决: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原告享有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被告既 未答
应原告提出的条件,也未按有规定办理尸体解剖手续,便在原告对被告的诊断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死者尸体
自行进行解剖,并将死者尸体内的心、肝、肺等脏器取出,其行为不符合国务院颂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违反了《解剖尸体规则》,侵犯了原告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被告应将从尸体内取出的脏器全部返还给原告。判决被告 赔偿精神损失费共 5000 元。这起案件反映了人的身体权是不可侵犯的。 15.隐私权:实际上是患者人格权的一部份。隐私资料的公开将严重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给患者的政治生命、工作、家 庭生活等方面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伤害。
16.隐私权的保护应注意以下方面: (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患者允许,患者的病历资料不得交予其他人或者组织阅读; (2)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未经患者本人允许,不得用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导,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 方式报导; (3)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允许。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者特征的资料。更不能将可能暴露患者身份 或者特征的医学摄影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
(4医疗纠纷赔偿)临床手术直播或者电视播放必须征得患者和其亲属的允许及授权书, 并应坚持尽量避免暴露患者身份或者隐蔽部位的原 则。 17.知情允许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允许的实质 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 《执业医师法》第 26 条规定,医师应 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 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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