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楠楠、王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5
【案件字号】(2022)辽08民终7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卿盖世非刘丛博
【审理法官】崔卿盖世非刘丛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楠楠;王某;王桂萍;营口市站前区合顺门诊部;安筱薇;魏鸿月;营口站前胃肠医院有限公司;营口喜来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当事人】王楠楠王某王桂萍营口市站前区合顺门诊部安筱薇魏鸿月营口站前胃肠医院有限公司营口喜来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楠楠王某王桂萍安筱薇魏鸿月
【当事人-公司】营口市站前区合顺门诊部营口站前胃肠医院有限公司营口喜来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岩松上海市汇业(大连)律师事务所;刘明易上海市汇业(大连)律师事务所;张玉丽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王羽婷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张悦辽宁昌赢律师服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岩松上海市汇业(大连)律师事务所刘明易上海市汇业(大连)律师事务所张玉丽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王羽婷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张悦辽宁昌赢律师服务所
【代理律师】吴岩松刘明易张玉丽王羽婷张悦
【代理律所】上海市汇业(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辽宁昌赢律师服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楠楠;王桂萍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合顺门诊部;安筱薇;魏鸿月;营口站前胃肠医院有限公司;营口喜来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国人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为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与逝者王杨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医疗纠纷赔偿【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为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与逝者王杨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与逝者王杨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并未于两审期间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且上诉人一审期间明确表示撤回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申请,属上诉人的权利处分行为,故本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与逝者王杨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楠楠、王某、王桂萍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84元,由上诉人王楠楠、王某、王桂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6:53: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楠楠、原告王某、原告王桂萍分别是王杨之妻子、儿子、母亲。2021年4月15日,王杨到被告合顺门诊就诊,由被告安筱薇、被告魏鸿月进行诊疗,后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肌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王杨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肌缺血而死亡。原告曾向本院申请被告与王杨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后原告方自行将王杨火化,并撤回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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