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为了进一步优化医疗纠纷处理流程,规范各类医疗纠纷调查处理工作程序,依据国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一般程序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协同处理医疗纠纷事件。医疗纠纷赔偿
市卫生局医政科在接到医疗纠纷的投诉和报告后,安排市卫监大队调查取证,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定,并根据调查结果和专家评定意见,提出综合处理意见报批后实施。
(一)接待受理
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接待众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投诉,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各医院投诉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医疗投诉接待工作。
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投诉人投诉的问题和意见,告知投诉人处理医疗争议的途径和方法,并作
书面记录。投诉管理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向投诉人通报、解释,引导投诉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医政科要对申请行政处理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核,对属于卫生局处理的医疗争议,应按规定时限依法受理;对不属于卫生局处理的医疗争议,应当及时交办或转送相关单位依法办理。
(二)调查取证
市卫生局成立医疗纠纷调查取证组,由卫生执法大队医政执法人员组成,负责对医疗争议调查和取证工作,收集相关病历资料和医疗文书,对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定,并将调查结论和调查情况要书面报告卫生局医政科。
(1)调取相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2)核查经治医疗人员的执业资质;
(3)调查了解患方的基本情况、对医疗的争议要点和患方的处理意见和要求;
(4)调查了解医方的意见和态度;
(5)向其他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必要制作调查笔录;同时对必要的重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6)应患方要求组织对病历资料或现场实物的封存;
医疗机构可以在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基础上成立相应的调查机构,负责医疗纠纷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结果报医院机构医疗纠纷处理部门。
(三)专家鉴定
医疗纠纷当事人对医疗行为及侵权责任存在争议的,应当移交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可作为协商、调解和裁决的依据。市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评定结论仅供医患双方当事人和主管部门参考。
1、专家评定
市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可以组织专家组,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缺陷进行初步评定、判断,为医疗纠纷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专家评定由医政科科长主持(医疗机构可由医务科长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评定成员查阅病历资料复印件;
(2)专家评定成员根据需要向当事医务人员提问,必要时询问其他相关人员;   
(3)当事医务人员退场;   
(4)专家评定组对诊疗情况等进行讨论,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问题(管理上、制度上、技术上、责任上)进行初步评定、判断;   
(5)经合议,形成评定结论。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处理医疗重大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市卫生局或医患双方可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事流程如下:
(1)医疗事故争议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卫生局审
查受理后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也可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医学会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4)医学会组成专家鉴定组,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专家组成员由双方当事人和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构成)
(5)医学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和鉴定专家组成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医学会根据鉴定结论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鉴定的,须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卫生行政部门送达双方当事人。)
3、司法鉴定
处理医疗侵权责任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医患双方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协调解决
医疗纠纷可以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经法院诉讼解决。
1、医患协商
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也可以在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进行协商。卫生局按照以下程序协调医患双方进行协调:
(1)征询医患双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