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等与王序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9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16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白松王军华刘慧慧 
【审理法官】白松王军华刘慧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李秀珍;王序;王宇;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李秀珍王序王宇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当事人-个人】李秀珍王序王宇 
【当事人-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李利平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修明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聂晶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利平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修明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聂晶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利平修明贺聂学聂晶 
【代理律所】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被告】李秀珍;王序;王宇;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院观点】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对李秀珍、王序、王宇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李秀珍、王序、王宇主张的费用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故法院认定该费用为李秀珍、王序、王宇的合理损失;2.住院伙食补助费:李秀珍、王序、王宇主张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李秀珍、王序、王宇主张护理费标准过高,法院根据李秀珍、王序、王宇的住院天数,酌定为每天130元计算22天;4.交通费,李秀珍、王序、王宇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酌定为4000元;5.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李秀珍、王序、王宇主张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6.精
神损害抚慰金:李秀珍、王序、王宇主张数额过高,法院酌定为20000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李秀珍、王序、王宇医疗费32163.7元、护理费572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丧葬费8791.6元、死亡赔偿金1654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二、驳回李秀珍、王序、王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赔偿【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就相关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没有证据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一般应予采信。    一审法院就鄂尔多斯医院、协和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已经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定程序鉴定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且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对鄂尔多斯医院提出的质疑予以回复。现鄂尔多斯医院以司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但其上诉针对鉴定提出的异议,已经在一审中由鉴定人出庭给予了解释。由此可见,从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发表的意见看,
司法鉴定结论依据较为充分。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鄂尔多斯医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存在符合启动重新鉴定的情形,本院对其此项请求实难支持,并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确认,鄂尔多斯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到次要;协和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无过错。一审法院参照鉴定意见书,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鄂尔多斯医院按照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至于鄂尔多斯医院上诉提出的李秀珍、王序、王宇不能提供相关票据原件,其不认可相关损失一节。合理损失的确定,原则上应当有原始票据。但应当指出,原始票据并非认定损失的唯一证据,人民法院在确认某项合理损失是否存在时应综合审查全案证据进行认定。李秀珍、王序、王宇因就患者被烧伤后死亡一事已经另案起诉其他责任主体,相关原始票据在该案中提供并被法院确认,其在本案中仅提供复印票据和其他证据佐证相关损失存在,不仅具有合理性,也应得到
认可和支持。故本院对鄂尔多斯医院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鄂尔多斯医院提出的李秀珍、王序、王宇本案主张在另案中已获得赔偿一节,经查阅前案判决并对比本案李秀珍、王序、王宇的诉讼请求,其所述并不成立。    综上所述,鄂尔多斯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鉴定费28000元,由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184元,由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4-09 01:09:02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等与王序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16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西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平,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宇。
     三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明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
     法定代表人:张抒扬,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晶,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秀珍、王序、王宇及原审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鄂尔多斯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秀珍、王序、王宇针对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秀珍、王序、王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患者王万平空腔脏器破裂穿孔始终无确切证据,无绝对手术指征。我院在患者发生腹痛的72小时采用保守是正确的。1.患者20
19年7月2号早餐后出现腹痛,当时行腹部CT腹部超声即发现双侧胸腔大量积液、右下腹包裹性积液。7月3日行胸腔腹腔穿刺引流,胸腔积液和腹腔积液应该是腹痛之前形成的。患者不支持消化道穿孔表现,其免疫力低下,所以更倾向于腹水感染,原发性腹膜炎感染引起腹痛。自始至终都没有腹腔空腔脏器穿孔的证据存在,我院认为当时正确。患者前期行腹腔穿刺引流一直到后期过程中腹水越来越少而且清亮略浑浊,说明腹腔感染逐步减轻。患者来我院就诊时身体消耗严重,免疫力低下,脏器功能不全,心脏衰竭,无论前期还是后期都存在极大风险。前期行腹腔穿刺引流后患者炎性指标都趋向好转,降钙素原、C反应蛋白明显下降。腹痛开始腹腔穿刺引流术后3天即转院前往协和医院,我院进一步观察病情变化的时间短,更谈不上手术探查了,同时协和医院也肯定了我院开始腹腔穿刺引流的正确性;而且协和医院普外科会诊意见同样不支持消化道穿孔的诊断,可见协和医院普外科会诊记录单。从协和医院转回我院后患者家属拒绝各种有创检查及,病情愈发加重直至死亡。患者大面积烧伤已长达5个月之久,应激性溃疡穿孔一般是烧伤早期容易发生,这么长时间后应激性溃疡穿孔已不可能发生。2.患者当时的情况不宜手术,当时手术可能加速病情恶化甚至死亡,权衡利弊,我院当时选择保守是正确的。后期转回我院期间,上消化道注入亚甲蓝后,腹腔引流液也无染剂外溢现象,同样不支持诊断患者为消
化道穿孔,再次证明我院是正确的。病历可以证明我院在对患者相关诊疗救治过程中,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诊疗措施不存在过错,医务人员在全力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时,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患者的死亡与我院救治行为无因果关系。3.医生为患者疾病,是尽最大能力发挥到极限情况下进行的,当面临一个极度衰竭、生命垂危的患者,医生也有无能为力的时候,患者全身大面积重度烧伤,大面积烧焦皮肤溃烂流脓,大面积骨外露,医生也很无奈。二、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未要求李秀珍、王序、王宇提供案件相关票据原件,而直接依据复印件计算,且从该判决书内容可以看出李秀珍、王序、王宇已向鄂尔多斯市老干部局主张相关赔偿费用,同时也已获得赔偿,一审法院仍然支持李秀珍、王序、王宇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李秀珍、王序、王宇无权就同一请求事项获得双倍赔偿,故请求驳回李秀珍、王序、王宇全部诉讼请求。